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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暂缴税,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倘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 ( 第 112 章 ) 第 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法律行动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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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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