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出示正确的证明文件,便可加快处理申请。以下是不同年龄人士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16岁或以上人士的申请
申请时请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一)香港身份证;及
(二)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书面证据(适用于新近获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人士)。
16或17岁申请人的额外规定
(三) 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须填妥申请书(表格:ID 73)第四项及签署作实同意这项申请;
(四)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五) 出生证明书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申请人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申请人拥有管养权;及
(六) 如申请人已婚,只须递交结婚证书,而无须出示第(三)至(五)项所列的文件。
16岁以下儿童的申请
为儿童提出申请时,请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 该儿童的香港身份证(如适用);
(二) 该儿童获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书面证据;
(三) 该儿童的出生证明书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该儿童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该儿童拥有管养权;及
(四) 为该儿童代办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11岁以下儿童的额外规定
(五) 贴有经学校盖印认证相片的最近学校证明文件(例如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的学生手册或学校记录卡),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不能递交身份证明,则须出示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证或载有副署人签名的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 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 http://www.immd.gov.hk/zhtml/id641.htm
注意事项
(一) 因应个别情况,申请人可能被要求递交证件的影印本。
(二) 如申请人申请换领回港证,应在递交申请时一并出示申请人或该儿童的旧回港证,以便注销。
(三) 如申请人或该儿童的旧回港证已遗失、损毁或无法使用,申请人必须将遗失或损毁资料,或无法出示的原因详细填写在表格ID645上。新回港证须经详尽调查后方能补发。
- 已遗失/损毁/残破或无法使用的香港旅行证件的详情(表格:ID 645) http://www.immd.gov.hk/zhtml/id645.htm
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