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或地税
地租或地税是政府根据土地契约向有关业主征收的款项,不管物业是被占用或空置,均须缴纳。业主所缴纳地租或地税的款额是固定的,抑或会随应课差饷租值的变动而改变,要视乎有关物业的土地契约所属类别而定。
地租是差饷物业估价署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负责征收;地税/原有地租则由地政总署根据其他法例或第515章获豁免缴交新地租负责征收。
地租
地租适用于下列类别的政府租契而持有的物业:
- 藉《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 续期的政府租契;
- 藉《政府租契续期条例》(第648章)续期的政府租契;或
- 租契中有明订的责任缴交相等于租出土地的不时的应课差饷租值 3%的每年租金的政府租契。
地租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征收,征收额相等于物业应课差饷租值的3%,日后也会按照应课差饷租值的变动而调整。同一物业的地租和差饷一般须于每季季初同时预缴。如土地的地租征收通知书已发出,但地租仍未予缴交,政府可采取法律程序重收土地。
更多关于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征收的地租资料地税/原有地租
地税/原有地租是由地政总署负责征收,适用于
- 在1985年5月27日以前获批土地契约的港岛和九龙物业;或
- 业主为新界原有乡村原居村民或合资格的祖或堂,并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获豁免缴交新地租的新界乡郊物业。
不缴纳地税/原有地租乃违反地契内的契诺,政府有权收回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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