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申請裁定及反對評稅
印花稅退款
在以下的情況,用於已簽立文書的印花或印花證明書可獲退款:
- 有關文書其後被發現由開始時已完全無效或不適宜作原定用途;或
- 印花使用於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上,或者所繳付的印花稅較須要的為大。
退款申請必須在文書日期後2年內提出,並隨附表格IRSD25。如屬傳統印花,請附連已加蓋印花的文書正本。
下載申請退回印花稅表格IRSD25除以上的情況外,如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被取消,而取消原因不是由於協議的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該買賣協議可能無須繳付印花稅。納稅人可以在交易取消後兩年內,填妥表格IRSD125,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回已付的印花稅。
下載申請退回印花稅表格(IRSD125)裁定
任何人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要支付的印花稅款額提出意見,但須繳付$50裁定費。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的條款,以下的指定文書可豁免繳交裁定費:
- 第24(2)條(如轉易契或成交單據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代價者)
- 第27(3)條或29F(2)條(用作饋贈產權的文書)
- 第29H(3)或45(3)條(享有集團之間寬免的文書)
- 第44(3)條(向獲豁免機構作出饋贈的文書)
- 附表1第1(1)類註4及第2(3)類註3(止贖令)
如要申請裁定,請到印花稅署櫃位辦理,並遞交文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本局不接受電子方式遞交的申請及文件。
印花稅署的地址及收款時間有關物業買賣合約或樓契的裁定的詳情及所需表格請參閱以下連結。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反對印花稅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對印花稅署署長(署長)作出的評稅感到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須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務主任提出。經評定的印花稅須在上訴前繳付,除非印花稅署署長同意延期繳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稅(但須繳付未獲准延期繳交的印花稅),或法庭另有命令,則屬例外。
打算上訴的納稅人如要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必須在評稅日期起計14天內,書面向署長提出。申請書上須載明他有意提出上訴,並提出足夠的保證(通常是銀行擔保),以擔保他的申請。
如上訴人由於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夠在1個月內提出上訴,法庭可延長上訴期限。
上訴聆訊後,法庭會決定對有關文書徵收印花稅的適當金額(如要的話),多繳付的印花稅會悉數退還。
如要知悉更多資料,請瀏覽以下連結:
上訴程序須知(IRSD98)修訂日期: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