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及/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
你可以透過入境事務處的網上服務,翻查領養紀錄,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快捷方便。有關上述網上服務的申請詳情如下:
如何申請
重要通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設立香港領養紀錄的目的是:
(a) |
使生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領養登記紀錄,以履行其於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領養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
(b) |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如果你並非登記資料當事人1、有關人士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此項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
1 就領養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領養登記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2 有關人士指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領養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及/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
若你持有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關紀錄的結果,便可憑上述文件申請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否則,你必須先申請翻查紀錄,才能領取有關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翻查紀錄可分為以下兩種:
- 特定查冊
-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項查冊涵蓋前後合共不超過5年期的紀錄。
- 除非申請人作出特別聲明,本處進行翻查時,會先按申請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對應紀錄,本處會進一步翻查該年份前兩年至後兩年,合共涵蓋5年的紀錄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 一般查冊
-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視乎所需翻查或索取副本的種類而定:
- 「特定查冊」:港幣140元
- 「一般查冊」:港幣680元
- 索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每份港幣140元
付款
- 若你申請翻查領養紀錄,本處會經電郵通知你進行網上付款。你必須以網上支付方式繳交翻查紀錄費用。
- 申領有關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
處理申請的時間
一般而言,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會視乎你申請的類別而定(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 翻查領養紀錄:14個工作天
- 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如無須翻查紀錄):9個工作天
- 翻查領養紀錄及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14個工作天
至於翻查領養紀錄的「一般查冊」,則沒有特定處理時間。當有結果時,本處將會另行通知。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你遞交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如適用)後,本處職員將以電郵通知你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之日期。請列印並攜同電郵隨函的領取通知書,親身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任何未領取之翻查結果及/或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將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註銷。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時須出示的證明文件
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時,你須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 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遊證件
- 領取通知書列印本
- 若你沒有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則須出示登記證書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紀錄的結果
- 登記資料當時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時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獲授權人士適用)
支援及詳細資料
如你於使用網上服務時需要技術支援,請於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致電入境事務處電子服務熱線(852) 3128 8668。
一般查詢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15分,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公眾假期除外)致電(852) 2824 6111,亦可傳真至(852) 2877 77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查詢。
請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如有任何有關此項申請的查詢,請直接聯絡生死登記總處。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