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蓋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加蓋印花的期限
各類文件的加蓋印花的期限均有所不同,現詳列如下:
文件性質 |
加蓋印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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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轉易契 |
簽立後的3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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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協議 |
簽立後的30天內(如果同一交易簽立了兩份買賣協議,而第一份協議在14天內被第二份協議取代,以第二份協議的日期為準。否則,以第一份協議的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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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 |
簽立後的3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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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香港證券成交單據 |
如售賣或購買是在香港完成,則在售賣或購買後的2天內 如售賣或購買是在其他地方完成,則在售賣或購買後的3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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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轉讓文書(不包括饋贈) |
如在香港簽立,則在簽立之前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的30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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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贈香港證券 |
如在香港簽立,則在簽立後的7天內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的30天內 |
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除非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有其他規定,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一般須在簽立同一單交易的首張協議(例如臨時買賣協議)後30天內加蓋印花。不過,任何人士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直至按合約簽立樓契或至物業轉售(視何情況而定)的日期為止。申請可以電子或紙張方式提交,延期最長可至首份合約簽立日期後3年。申請延期繳稅必須在協議加蓋印花限期前提出。申請及加蓋印花程序,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由2010年4月1 日起,樓價超逾二千萬的住宅物業,不可申請延期繳交買賣協議的印花稅。
由2011年6月30日起,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如協議的印花稅獲准延期繳交,納稅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須確保在經延期後的到期繳款日前,悉數繳交印花稅。如交易告吹,請填妥表格U3/SOA/F04,申請豁免印花稅。
下載申請豁免印花稅表格(U3/SOA/F04)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所載的樓價,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補充協議調整,印花稅署在計算印花稅時,會考慮所有在加蓋印花時存在的事實。詳情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
《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