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僱主無力償債時的權利

無力償債是指僱主未能支付債務,例如無法支付僱員的工資。假如你的僱主無力償債,你需知道如何追討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累積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本文介紹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和保障。

當僱主破產、清盤或財產遭接管,如符合特定條件,僱員較其他債權人可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付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及累積假日薪酬。想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資格獲優先償還債項,可瀏覽以下連結。

僱主破產、清盤及財產遭接管時 – 僱員可得的權利指南(pdf 檔案)

你應採取的行動

你不應輕易相信僱主或第三者提出支付欠薪的承諾,而延遲採取法律行動。

盡快向勞工處求助

如你的僱主無力償債,你應盡快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要追討被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款項,你或需入稟法庭,要求向僱主發出破產令或清盤令。你亦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獲取被僱主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勞工處會協助你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及進行申請僱主破產或清盤的程序。在破產令/清盤令發出後,你應盡快就僱主所欠款項,向破產管理署提交債權證明表。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聯絡資料

申請特惠款項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援助,讓他們毋須等待冗長的破產/清盤程序完結,及早獲得被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或遣散費。


請注意,被拖欠工資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僱員須在其服務的最後一天後六個月內向基金提出特惠款項的申請。被拖欠未放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的僱員,則須於合約終止後六個月內提出有關申請。

更多有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pdf 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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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