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批准的籌款活動簡介

香港常有團體舉辦籌款活動,而且各種形式都有,好像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賣旗活動、設置籌款箱收集捐款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以至獎券活動及街頭販賣都很常見。

有關法例規定,有意舉行籌款活動的組織須向政府申請適當的許可證/牌照,方可進行活動。以下是社會福利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食物環境衞生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所簽發的許可證/牌照的概要。

你可透過稅務局網頁查閱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

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

查詢或投訴有關團體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可致電3142 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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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賣旗日 、 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及 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發出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涵蓋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賣旗日

    • 賣旗日分為「全港賣旗日」及「分區賣旗日」兩種。在分區賣旗日,3間機構會分別於港島區、九龍區及新界區進行賣旗活動。
    • 社會福利署按「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每年一次的賣旗日分配,有關下一個財政年度賣旗日的申請通告一般會於每年4月或5月刊登於報章及於社會福利署網頁內公佈,並在1個月後截止申請。申請機構需在截止申請日期前將填妥的許可證申請表格,連同有關文件交回社會福利署。
    • 申請賣旗日許可證的機構須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並須由根據上述條例獲豁免繳稅起至賣旗日截止申請日期,於過去3年均有舉辦慈善活動。此外,申請機構應具備能夠妥善舉辦賣旗日的能力。任何與商業機構有聯繫的慈善機構,其申請將被評定為不合資格。密切相關的機構亦不可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活動中各自提出申請,以確保所有申請機構均有公平的機會。

    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 機構必須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一般慈善籌款活動),才可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固定攤位設置捐款收集箱、攜帶捐款收集箱/袋以流動方式募捐、逐戶捐款、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慈善售賣以及慈善義載等。 
    • 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必須符合社會福利署訂定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才會被考慮獲發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公開籌款許可證,包括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個別人士的申請將不獲考慮。而且,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須在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後起計至是次公開籌款許可證(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申請日期於過去3均有舉辦慈善活動。另外,社署須滿意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合適舉辦籌款活動的團體,包括但不限下列有關申請機構受益機構(如適用)的考慮因素誠信管理能力舉辦慈善活動往績、財政狀況及過去曾否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所列條件的記錄等。 
    • 申請機構須在擬舉行的活動開始前最少4個星期(有關申請不涉及在地政總署理的政府土地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或最少10個星期(有關申請涉及在地政總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進行部分或整項的籌款活動)提交申請。 

    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 機構必須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才可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以紙張或電子形式的表格面對面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而捐款繳付方式是透過信用卡或銀行戶口等自動轉賬等作一次性及/或定期捐款。
    • 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必須符合社會福利署訂定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才會被考慮獲發在公眾地方進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公開籌款許可證,包括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個別人士的申請將不獲考慮。而且,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須在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後起計至是次公開籌款許可證(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申請日期於過去3均有舉辦慈善活動。另外,社署須滿意申請機構及受益機構(如適用)合適舉辦籌款活動的團體,包括但不限下列有關申請機構受益機構(如適用)的考慮因素誠信管理能力舉辦慈善活動往績、財政狀況及過去曾否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所列條件的記錄等。 
    • 機構如有計劃在公眾地方舉辦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可於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適用於該年下半年度(即由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請],或7月1日至7月31日[適用於翌年上半年度(即由1月1日至6月30日)或翌年全年度的申請]向社署提出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閱社會福利署網頁或致電該署熱線2343 2255查詢。

    更多關於公開籌款許可證

  • 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

    至於在公眾地方籌款作其他非慈善性質用途的活動,則需要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發出的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

    • 有關許可證的行政指引及發證條件已上載至民政事務總署網頁。該指引列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處理許可證申請時須予考慮的因素以及通常會附加的發證條件。申請機構需在擬舉行籌款活動的日期起計最少4個星期前,將填妥的許可證申請表格送達民政事務總署第三科(地址: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30 樓) 以作審批。
    •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閱民政事務總署網頁或致電28351492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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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地方賣物的籌款活動

    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署長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發出的臨時小販牌照涵蓋街頭賣物的籌款活動。

    • 在公眾地方設置攤位售賣貨品(不管是否附有機構或籌款活動的名稱或徽號)作籌款用途,須向食環署申領臨時小販牌照。然而,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如已獲社會福利署簽發公開籌款許可證以進行街頭賣物籌款活動,則可向食環署申請豁免領取臨時小販牌照。 食環署只接受非商業及非牟利賣物的籌款活動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故此,食環署只接受以下團體的申請: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稅務局確認免稅地位的機構;
      • 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登記的非慈善團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司];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或
      •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註冊的職工會。
    • 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書必須在賣物籌款活動舉辦前至少12個工作天(工作天並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但不超過兩個月前),遞交食環署審批。
    • 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的特別批准,否則每個籌款團體在12個月內可獲簽發的臨時小販牌照總數不得多於20個。當中獲准在同一分區內擺賣的牌照總數不得多於兩個,而獲准在小販黑點範圍內擺賣的牌照亦不得多於4個。
    • 牌照的最長有效期為任何兩個連續星期內不多於5天。
    •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閱食環署網頁或致電2868 0000查詢。

    更多關於公眾地方賣物的籌款活動

  • 獎券籌款活動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向擬售賣獎券以支持慈善活動或為機構籌款的慈善或非牟利機構發出獎券活動牌照。

    • 申請機構須為在香港註冊的合法非牟利團體。假如申請機構並非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訂明可獲豁免繳稅的公共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慈善團體),有關機構仍可申請舉辦使該等慈善團體受益的獎券活動,但必須取得有關團體的確認/同意信,以及該團體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批准信。
    • 獎券活動牌照所籌得的款項須用以支付這些機構本身的營運開支或捐往其他本地註冊慈善機構,或同時用於以上兩種情況。一般而言,每個機構在12個月內只可申請獎券活動牌照一次。
    • 申請機構須填妥申請表格及遞交相關附件和證明文件[詳情請參考下述牌照處網頁上《舉辦獎券活動參考指南》的附錄I] 。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和證明文件後處理申請一般需時10個工作天(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這10個工作天不包括籌款機構提交額外資料及/或證明所需的時間。因此,籌款機構應該在展開獎券活動之前3個星期提出申請,並預留足夠時間印製獎券活動彩票。
    • 已領取獎券活動牌照的機構如擬在公用街道售賣獎券,必須另外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書面批准,以免與其他籌款活動的日期有衝突或阻礙行人和車輛來往。有關申請及所需資料可在申請獎券活動牌照時一併提交。牌照處會同步審閱兩個申請,並在簽發獎券活動牌照後就公用街道售賣彩票諮詢有關政府部門。諮詢工作需要最少13個工作天(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並非工作天)或約3個星期。
    •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閱牌照處網頁或致電 3521 1496/2117 3798查詢。

    更多關於獎券活動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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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