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非專營巴士服務
本文介紹非專營巴士服務、申請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的辦法及如何做個精明的非專營巴士乘客。
什麼是非專營巴士服務
非專營巴士服務共有八種,有關的服務類型及相關的服務批註簡介如下:
服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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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批註 |
A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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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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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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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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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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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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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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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
非專營巴士服務的運作受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條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4)(b)條所監管。下列呈交予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概述現行的非專營巴士服務規管架構。
更多非專營巴士服務規管架構(pdf 檔案)怎樣申請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要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必須先獲運輸署署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及其附屬法例所簽發出的客運營業證(「營業證」)。法例規定每輛獲發營業證的車輛,均須領有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一個營業證可授權持證人經營中的一種或多種公共非專營巴士服務,營業證持有人經營任何一種服務前,必須分別就每類服務取得批註以及因應服務類別需要就個別路線取得署長的批准。你可從以下連結下載各類型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申請表格。
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申請表格為加強管制及有效監管那些具定期性質的非專營巴士服務,所有具定期性質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包括酒店的穿梭服務(A02)、專上院校的學生服務(A03)、僱員服務(A04) 、國際乘客服務(A05) 、居民服務(A06)以及有相同或類近起點及目的地地區的具定期性質的合約出租服務(A08),均需按照署長所批准的服務詳情表營運。擅自偏離已批准的詳情表可能要接受研訊。
申請客運營業証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一般需時六至八個星期,但實際的審批時間須視乎申請的服務類型而定。
申請人如須添置或新增巴士以營運非專營巴士服務,可在六個月內從市場的現有非專營巴士車隊中採購。若申請人從現時已登記的非專營巴士車隊中購得所需巴士,而該巴士的原車主又同意不會購置替換車輛,運輸署會隨之辦理其申請。若申請人未能從現有車隊購入所需巴士,其申請將會在上述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再作檢討。
做個精明的非專營巴士乘客
請勿使用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如該服務並未獲得運輸署批准,有關巴士一旦發生意外,可能沒有有效的保險保障乘客。市民在使用非專營巴士服務,特別在使用居民服務之前,應提高警覺,先查核有關服務是否已獲批准。以下連結載有已獲運輸署批准的居民服務路線。
已獲批准的居民服務路線 (香港島)已獲批准的居民服務路線 (九龍)已獲批准的居民服務路線 (新界)市民亦可查閱下列小冊子,以助辨別已獲運輸署批准提供居民服務的巴士。
請勿使用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pdf檔案)如發現任何可能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請致電1823與運輸署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