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蓋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加蓋印花的期限

各類文件的加蓋印花的期限均有所不同,現詳列如下:

文件類別

加蓋印花期限

物業售賣轉易契
(包括送讓契約)

簽立後的30天內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除非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時限為有關日期(指該協議簽立日期,或者如果相同各方事前以相同條款訂立一項或多項協議的話,則以第一份協議簽立日期為準)後的30天內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支付已獲延期的印花稅個案)

簽立樓契完成交易:

—簽立有關樓契後的30天內

如屬在簽立樓契前已轉售的個案:

—轉售或出售日期後7天內

在所有情況下,由協議的有關日期(請參閱上述資料)起計,最長只可以延期3年

租約

簽立後的30天內

買賣香港證券成交單據

如售賣或購買在香港完成,成交後的2天內﹔

如售賣或購買在其他地方完成,成交後的30天內

香港證券轉讓文書(不包括饋贈)

如在香港簽立,則在簽立前﹔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30天內

饋贈香港證券

如在香港簽立,則在簽立後的7天內﹔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30天內

逾期加蓋印花及未有為文件加蓋印花的相關資料

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除非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有其他規定,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一般須在簽立同一單交易的首張協議(例如臨時買賣協議)後30天內加蓋印花。不過,任何人士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直至按合約簽立樓契或至物業轉售(視何情況而定)的日期為止。申請可以電子或紙張方式提交,延期最長可至首份合約簽立日期後3年。申請延期繳稅必須在協議加蓋印花限期前提出。申請及加蓋印花程序,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由2010年4月1 日起,樓價超逾二千萬的住宅物業,不可申請延期繳交買賣協議的印花稅。

由2011年6月30日起,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如協議的印花稅獲准延期繳交,納稅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須確保在經延期後的到期繳款日前,悉數繳交印花稅。如交易告吹,請填妥表格U3/SOA/F04,申請豁免印花稅。

下載申請豁免印花稅表格(U3/SOA/F04)

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所載的樓價,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補充協議調整,印花稅署在計算印花稅時,會考慮所有在加蓋印花時存在的事實。詳情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

《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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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