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加蓋印花及未有為文件加蓋印花

逾期加蓋印花的罰款

如一項須課印花税的文書沒有在指定加蓋印花的期限前或之內加蓋印花,印花税署署長可在收到印花税款及罰款後為該文書加蓋印花。徵收的罰款表列如下:

逾期時間

罰款款額

不遲逾1個月

印花税款額的2倍

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

印花税款額的4倍

在其他情形下

印花税款額的10倍

申請減免罰款

印花税署署長可視乎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減免部分或全部罰款。若屬主動披露個案及並非蓄意延誤,印花税署署長通常會按以下公式計算減免後的罰款,但罰款額最少為$500:

減免後的罰款=14% × 應繳印花税 × 逾期日數 / 365日

罰款的減免可視乎個案的特殊情況而向上或向下調整。舉例來說,若屬印花税署進行審查時發現的逾期加蓋印花税個案(即並非主動披露個案),上述公式並不適用。此外,如被發現再次或重複多次逾期加蓋印花,罰款會加重。

如要申請減免罰款,應以書面提出,解釋逾期原因,並按需要隨附證據。

你可使用下列表格申請減免罰款。

https://www.ird.gov.hk/chi/pdf/irsd1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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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