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在本港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

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市民擁有和平集會和公眾遊行的自由和權利。於本港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須向當局遞交通知書,本文將介紹有關詳情。

誰須遞交通知書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人士擬舉行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通知警務處處長。

如何遞交通知書

有關人士需填寫一份通知書,列明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詳情,此外,亦須遵守隨通知書夾附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指引,以確保秩序良好和公眾安全。

下載通知書(pdf檔案)

如欲索取更詳細的通知程序及重要事項,可瀏覽警察網頁,網址是: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poess.html

擬於添馬政府總部的東翼前地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

擬於添馬政府總部的東翼前地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的人士,亦須向行政署長提交申請。

下載申請表格和條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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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