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註冊及僱主的責任
本文介紹關於公司撤銷註冊的資訊及服務,以及結束公司後僱主的責任,例如處理薪金及強積金供款等。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
撤銷註冊是一項簡易的法律程序,把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解散。相對以清盤程序解散一間公司,撤銷註冊是一個方便和廉宜的方法。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稅務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公司註冊時,必須附有稅務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下列網頁詳列申請程序及有表格以供下載。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任何人若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在結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不依時遞交通知書,可被判罰款 $5,000及監禁一年。
取消商業登記的詳情及表格下載支付欠薪及解僱補償
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予僱員的項目及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薪金及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0, 000及監禁3年。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勞工法例的疑問解答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適用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在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你可向計劃強積金受託人申請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及自願性供款部分,如有的話)提取有關款項,以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覆檢日期: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