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申請《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破產解除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
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以辦理有關申請。
對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使用此網上服務申請《不反對確認信》。提交申請時,你必須提供姓名、破產案編號及個案年份、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如屬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
若申請所提供的資料與署方的紀錄不符或有其他問題,破產管理署職員會以電話或電郵與你聯絡。申請獲批後,破產管理署會以電郵向你發出《不反對確認信》。申請人應列印並帶同《不反對確認信》到高等法院登記處辦理申請該證明書的手續。
申請《不反對確認信》申請費用
此網上服務無需收費。
查詢及協助
如你於使用此網上服務時需要協助,請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內致電查詢熱線2867 2448。若你於非辦公時間致電,請於錄音系統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有關職員將盡快與你聯絡。
你亦可傳真至3105 1814或電郵至oroadmin@oro.gov.hk查詢。
修訂日期: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