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架構

主要内容

本網頁概括了香港的管治概況,例如《基本法》的執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的情況。

《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維持五十年不變,並確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主導制度,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有關《基本法》的資料

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有關行政長官工作的資料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定政策,並就提交法案及制定附屬法規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行政會議由21名主要官員和16名非官守議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以行政長官的任期為限。

有關行政會議的資料

行政體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決策局和部門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主要官員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

香港的公務員約有173,600人(不包括法官及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駐香港以外地區的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在當地聘請的人員),佔香港勞動人口約4.6%。公務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和政府制定、解釋和執行政策;處理各項行政及支援工作事務;向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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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七屆立法會由90名議員組成,其中40名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30名經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其餘20名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除了立法職能外,立法會還負責就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以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有關立法會的資料有關完善選舉制度

區議會

第七屆區議會由2024年1月1日開始運作。區議會共有470個議席(包括委任議席179個、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席176個、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席88個及由新界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的當然議席27個)。區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就影響區內民生、居住環境及居民福祉的地區事務及管理,接受政府諮詢。區議員亦會定期與市民接觸,多方面收集市民意見,以及提供地區服務,包括諮詢或轉介個案等。在政府統籌下,區議會會與其他地區諮詢、服務組織配合,令對區內市民的服務達到最佳效果。

有關區議會的資料

司法機構

《基本法》保證香港在「一國兩制」安排下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有憲制職責,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這亦反映於司法誓言。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為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司法機構的首長。

有關司法機構和香港法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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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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