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批准的筹款活动简介

香港常有团体举办筹款活动,而且各种形式都有,好像在公众地方进行的卖旗活动、设置筹款箱收集捐款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以至奖券活动及街头贩卖都很常见。

有关法例规定,有意举行筹款活动的组织须向政府申请适当的许可证/牌照,方可进行活动。以下是社会福利署、民政及青年事务局、食物环境衞生署及民政事务总署所签发的许可证/牌照的概要。

你可透过税务局网页查阅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名单。

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名单

查询或投诉有关团体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可致电3142 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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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旗日 、 一般慈善筹款活动 及 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社会福利署署长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发出的公开筹款许可证涵盖在公众地方进行的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卖旗日

    • 卖旗日分为「全港卖旗日」及「分区卖旗日」两种。在分区卖旗日,3间机构会分别于港岛区、九龙区及新界区进行卖旗活动。
    • 社会福利署按「奖券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每年一次的卖旗日分配,有关下一个财政年度卖旗日的申请通告一般会于每年4月或5月刊登于报章及于社会福利署网页内公布,并在1个月后截止申请。申请机构需在截止申请日期前将填妥的许可证申请表格,连同有关文件交回社会福利署。
    • 申请卖旗日许可证的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并须由根据上述条例获豁免缴税起至卖旗日截止申请日期,于过去3年均有举办慈善活动。此外,申请机构应具备能够妥善举办卖旗日的能力。任何与商业机构有联系的慈善机构,其申请将被评定为不合资格。密切相关的机构亦不可在同一次卖旗日分配活动中各自提出申请,以确保所有申请机构均有公平的机会。

    一般慈善筹款活动

    • 机构必须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一般慈善筹款活动),才可为慈善用途在公众地方固定摊位设置捐款收集箱、携带捐款收集箱/袋以流动方式募捐、逐户捐款、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慈善售卖以及慈善义载等。 
    • 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必须符合社会福利署订定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才会被考虑获发在公众地方进行一般慈善筹款活动的公开筹款许可证,包括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必须是非牟利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个别人士的申请将不获考虑。而且,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须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后起计至是次公开筹款许可证(一般慈善筹款活动)申请日期于过去3均有举办慈善活动。另外,社署须满意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合适举办筹款活动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下列有关申请机构受益机构(如适用)的考虑因素诚信管理能力举办慈善活动往绩、财政状况及过去曾否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所列条件的记录等。 
    • 申请机构须在拟举行的活动开始前最少4个星期(有关申请不涉及在地政总署理的政府土地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或最少10个星期(有关申请涉及在地政总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进行部分或整项的筹款活动)提交申请。 

    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 机构必须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才可为慈善用途在公众地方以纸张或电子形式的表格面对面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而捐款缴付方式是透过信用卡或银行户口等自动转账等作一次性及/或定期捐款。
    • 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必须符合社会福利署订定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才会被考虑获发在公众地方进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公开筹款许可证,包括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必须是非牟利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个别人士的申请将不获考虑。而且,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须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后起计至是次公开筹款许可证(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申请日期于过去3均有举办慈善活动。另外,社署须满意申请机构及受益机构(如适用)合适举办筹款活动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下列有关申请机构受益机构(如适用)的考虑因素诚信管理能力举办慈善活动往绩、财政状况及过去曾否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所列条件的记录等。 
    • 机构如有计划在公众地方举办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可于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适用于该年下半年度(即由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或7月1日至7月31日[适用于翌年上半年度(即由1月1日至6月30日)或翌年全年度的申请]向社署提出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

    如有任何疑问,可参阅社会福利署网页或致电该署热线2343 2255查询。

    更多关于公开筹款许可证

  • 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

    至于在公众地方筹款作其他非慈善性质用途的活动,则需要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发出的在公众地方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

    • 有关许可证的行政指引及发证条件已上载至民政事务总署网页。该指引列出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在处理许可证申请时须予考虑的因素以及通常会附加的发证条件。申请机构需在拟举行筹款活动的日期起计最少4个星期前,将填妥的许可证申请表格送达民政事务总署第三科(地址:轩尼诗道 130 号修顿中心 30 樓) 以作审批。
    • 如有任何疑问,可参阅民政事务总署网页或致电28351492查询。

    更多关于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

  • 公众地方卖物的筹款活动

    食物环境衞生署(下称「食环署」)署长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发出的临时小贩牌照涵盖街头卖物的筹款活动。

    • 在公众地方设置摊位售卖货品(不管是否附有机构或筹款活动的名称或徽号)作筹款用途,须向食环署申领临时小贩牌照。然而,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如已获社会福利署签发公开筹款许可证以进行街头卖物筹款活动,则可向食环署申请豁免领取临时小贩牌照。 食环署只接受非商业及非牟利卖物的筹款活动的临时小贩牌照申请。故此,食环署只接受以下团体的申请: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税务局确认免税地位的机构;
      •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登记的非慈善团体[例如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
      • 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或
      •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注册的职工会。
    • 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书必须在卖物筹款活动举办前至少12个工作天(工作天并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但不超过兩个月前),递交食环署审批。
    • 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的特别批准,否则每个筹款团体在12个月内可获签发的临时小贩牌照总数不得多于20个。当中获准在同一分区内摆卖的牌照总数不得多于两个,而获准在小贩黑点范围内摆卖的牌照亦不得多于4个。
    • 牌照的最长有效期为任何两个连续星期内不多于5天。
    • 如有任何疑问,可参阅食环署网页或致电2868 0000查询。

    更多关于公众地方卖物的筹款活动

  • 奖券筹款活动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向拟售卖奖券以支持慈善活动或为机构筹款的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发出奖券活动牌照。

    • 申请机构须为在香港注册的合法非牟利团体。假如申请机构并非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订明可获豁免缴税的公共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慈善团体),有关机构仍可申请举办使该等慈善团体受益的奖券活动,但必须取得有关团体的确认/同意信,以及该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批准信。
    • 奖券活动牌照所筹得的款项须用以支付这些机构本身的营运开支或捐往其他本地注册慈善机构,或同时用于以上两种情况。一般而言,每个机构在12个月内只可申请奖券活动牌照一次。
    • 申请机构须填妥申请表格及递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文件[详情请参考下述牌照处网页上《举办奖券活动参考指南》的附录I] 。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文件后处理申请一般需时10个工作天(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这10个工作天不包括筹款机构提交额外资料及/或证明所需的时间。因此,筹款机构应该在展开奖券活动之前3个星期提出申请,并预留足够时间印制奖券活动彩票。
    • 已领取奖券活动牌照的机构如拟在公用街道售卖奖券,必须另外取得民政事务总署的书面批准,以免与其他筹款活动的日期有冲突或阻碍行人和车辆来往。有关申请及所需资料可在申请奖券活动牌照时一并提交。牌照处会同步审阅两个申请,并在签发奖券活动牌照后就公用街道售卖彩票咨询有关政府部门。咨询工作需要最少13个工作天(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并非工作天)或约3个星期。
    • 如有任何疑问,可参阅牌照处网页或致电 3521 1496/2117 3798查询。

    更多关于奖券活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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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