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

现有法例订有有关使用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条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条,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使用私家车,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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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出租汽车服务会令乘客蒙受风险,因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非法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其第三者责任保险可能会失效。运输署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可让你在打算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前,于互联网上查询某登记号码的私家车是否已获发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运载乘客。

怎样使用「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

用户无须登记,进入以下网址后可输入最多5个车辆登记号码,系统便会自动显示有关车辆是否已获发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进入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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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