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缴交住宅物业交易印花税
加盖印花的期限
各类文件的加盖印花的期限均有所不同,现详列如下:
文件类别 |
加盖印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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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售卖转易契 |
签立后的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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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买卖协议 |
除非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时限为有关日期(指该协议签立日期,或者如果相同各方事前以相同条款订立一项或多项协议的话,则以第一份协议签立日期为准)后的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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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买卖协议(支付已获延期的印花税个案) |
签立楼契完成交易: —签立有关楼契后的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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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在签立楼契前已转售的个案: —转售或出售日期后7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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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情况下,由协议的有关日期(请参阅上述资料)起计,最长只可以延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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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 |
签立后的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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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香港证券成交单据 |
如售卖或购买在香港完成,成交后的2天内; 如售卖或购买在其他地方完成,成交后的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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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转让文书(不包括馈赠) |
如在香港签立,则在签立前;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3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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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赠香港证券 |
如在香港签立,则在签立后的7天内;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30天内 |
延期缴交住宅物业交易印花税
除非在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有其他规定,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一般须在签立同一单交易的首张协议(例如临时买卖协议)后30天内加盖印花。不过,任何人士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交印花税,直至按合约签立楼契或至物业转售(视何情况而定)的日期为止。申请可以电子或纸张方式提交,延期最长可至首份合约签立日期后3年。申请延期缴税必须在协议加盖印花限期前提出。申请及加盖印花程序,请参阅《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买卖合约及楼契加盖印花程序(IRSD120)。
由2010年4月1 日起,楼价超逾二千万的住宅物业,不可申请延期缴交买卖协议的印花税。
由2011年6月30日起,所有在该日期或之后签署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将不获延迟缴交印花税。
买卖合约及楼契加盖印花程序(IRSD120)如协议的印花税获准延期缴交,纳税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须确保在经延期后的到期缴款日前,悉数缴交印花税。如交易告吹,请填妥表格U3/SOA/F04,申请豁免印花税。
下载申请豁免印花税表格(U3/SOA/F04)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所载的楼价,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补充协议调整,印花税署在计算印花税时,会考虑所有在加盖印花时存在的事实。详情请参阅《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住宅楼宇应缴印花税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U3/SOA/PN03)。
《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住宅楼宇应缴印花税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U3/SOA/PN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