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任何个人或代表一名个人的有关人士可提出内容如下的要求 (a) 要求资料使用者告知他该使用者是否持有该名个人属其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b) 如该资料使用者持有该资料,要求该使用者提供一份该资料的复本。你可透过此网上服务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出要求。如已获资料当事人正式授权,你亦可代表他人提出要求。

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可透过点击下方按钮进行网上申请: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查阅资料要求

所需文件

如你代表他人索取资料,请递交资料当事人的授权信。入境处或会要求你提供与资料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等。

如有需要,入境处或会要求你提供额外资料和/或文件以处理你的申请。

所需文件可接受的档案格式:

图像类别:JPEG,PDF,GIF,PNG或TIF (RAW,LZW,JPEG,CCITT-G4)
档案大小:每个档案 5Mbytes 或以下

申请费用

因应索取资料而提供的文件影印本须收回影印成本,影印本每张按标准收费收取费用。但如法例已订有收费办法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批准其他收费办法,则按该办法收费。在领取要求索取的文件前,你将获通知须缴交的费用。

缴费方法

入境处会在完成审核后向你发出书面通知。你可透过书面通知内所载的付款网页连结及输入申请编号,以「转数快」、「缴费灵」或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缴费。你亦可以邮寄划线支票或本票至入境处以作缴费,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邮寄现金。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入境处会在接获申请后的4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申请方法

你可以填妥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如有需要)以下列方式交到入境处:

下载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邮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
入境事务处
入境事务处处长

亲身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二楼
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入境事务处处长

传真
(852) 2877 7711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查询。

有关此服务的详细资料,可以浏览常见问题。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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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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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