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出生登记

违反登记出生个案的刑责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第7条,父母须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向出生登记处办理登记。若有人刻意不依从法例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2,000元或入狱六个月。父母须按法例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以免因逾期办理有关手续而损害子女可得的医疗、教育和福利等相关权益。

如你欲于网上办理出生登记,你可使用入境事务处的网上服务。有关上述网上服务的详情如下:

谁可使用这服务?

如符合以下准则,你可于网上办理出生登记:

  • 你是婴儿的父亲或母亲;
  • 婴儿的父母的其中一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婴儿为婚生子女;
  • 你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办理出生登记;及
  • 你已成功登记成为流动应用程式「智方便+」的用户。

证明文件

网上办理出生登记时,你须:

  • 填妥出生登记所需资料;
  • 上载婴儿父亲及母亲的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副本;及
  • 上载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副本(只适用于香港以外地方缔结的婚姻)。如结婚证书不是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上载该证书的核证翻译本。

上述的文件通常可作为核实婴儿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视乎个案的情况,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如何网上办理出生登记

步骤1

你可透过以下连结递交出生登记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以办理网上出生登记:

网上办理出生登记(递交出生登记所需资料)

步骤2

出生登记处会根据你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拟备一份出生登记表格(「表格1」),并会以短讯及电邮通知你该表格已备妥。你须登入网上出生登记服务核实相关资料,并以「智方便+」为表格1进行数码签署。

你可透过以下连结进行数码签署:

网上办理出生登记(签署出生登记表格)

当你核对资料及签署出生登记表格后,你可随即选择申请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作出生证明书) 。你可选择亲身到出生登记处领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以邮递方式收取。如你选择以邮递方式收取,你可于网上以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银联)、缴费灵或转数快付款。如选择亲身到出生登记处领取,费用则会在指定的出生登记处,于领取文件时才收取。

处理登记所需时间

当出生登记处于网上收到所有所需资料及文件后,你一般会在3个工作天内(不包括你确认出生登记表格「表格1」的时间;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收到本处的电邮,通知该出生登记已完成而相关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如适用) 可供领取或邮寄。

费用

如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办理,登记手续是免费的。

如欲申领一份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每份核证副本则须缴付港币140元(适用于亲身领取/寄往本地)。

如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没有申领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日后申领则须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记纪录的申请,并支付翻查费用(特定查册港币140元;一般查册港币680元;详情请参阅收费表(BDR100))。更多关于申请出生证明书的资料,请浏览“申请翻查出生登记纪录及领取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第9(4)条,任何人根据第9条任何一款得以办理出生登记,即有权于登记时免费领取符合订明格式的出生登记证明书(表格3)。如父母欲领取表格3,请于网上递交所需资料及文件后联络相关出生登记处。

领取核证副本时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前往入境事务处出生登记处领取你婴儿的出生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时,你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 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
  • 网上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书列印本;及
  • 如你希望授权其他人士代为领取相关出生证明书,该名人士须于领证时出示你所签署的授权书正本,以及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的副本。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查询。

如有任何关于此项申请的查询,请直接联络有关出生登记处。

出生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

有关此服务的详细资料,可以浏览常见问题。

网上办理出生登记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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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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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