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及/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
你可以透过入境事务处的网上服务,翻查领养纪录,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快捷方便。有关上述网上服务的申请详情如下:
如何申请
重要通知
根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设立香港领养纪录的目的是:
(a) |
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领养登记纪录,以履行其于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领养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
(b) |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并非登记资料当事人1、有关人士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此项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
1 就领养登记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其领养登记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
2 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领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及/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
若你持有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关纪录的结果,便可凭上述文件申请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否则,你必须先申请翻查纪录,才能领取有关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翻查纪录可分为以下两种:
- 特定查册
- 即翻查一名有明确资料人士的某一纪录(申请人须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项查册涵盖前后合共不超过5年期的纪录。
- 除非申请人作出特别声明,本处进行翻查时,会先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对应纪录,本处会进一步翻查该年份前两年至后两年,合共涵盖5年的纪录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 一般查册
- 即翻查不属于「特定查册」类别的纪录,例如该名人士的个人资料不能确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或确实出生日期,以供本处翻查纪录)。
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视乎所需翻查或索取副本的种类而定:
- 「特定查册」:港币140元
- 「一般查册」:港币680元
- 索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每份港币140元
付款
- 若你申请翻查领养纪录,本处会经电邮通知你进行网上付款。你必须以网上支付方式缴交翻查纪录费用。
- 申领有关的核证副本的费用,则须于领取文件时,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付款。
处理申请的时间
一般而言,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会视乎你申请的类别而定(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 翻查领养纪录:14个工作天
- 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如无须翻查纪录):9个工作天
- 翻查领养纪录及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14个工作天
至于翻查领养纪录的「一般查册」,则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本处将会另行通知。
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你递交申请及缴付相关费用(如适用)后,本处职员将以电邮通知你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之日期。请列印并携同电邮随函的领取通知书,亲身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任何未领取之翻查结果及/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将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注销。
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你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
- 领取通知书列印本
- 若你没有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则须出示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纪录的结果
- 登记资料当时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时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获授权人士适用)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查询。
请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如有任何有关此项申请的查询,请直接联络生死登记总处。
出生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