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及/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

你可以透过入境事务处的网上服务,翻查领养纪录,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快捷方便。有关上述网上服务的申请详情如下:

如何申请

重要通知

根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设立香港领养纪录的目的是:

(a)

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领养登记纪录,以履行其于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领养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b)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并非登记资料当事人1、有关人士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此项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

1 就领养登记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其领养登记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

2 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领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及/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

若你持有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关纪录的结果,便可凭上述文件申请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否则,你必须先申请翻查纪录,才能领取有关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翻查纪录可分为以下两种:

  • 特定查册
    • 即翻查一名有明确资料人士的某一纪录(申请人须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项查册涵盖前后合共不超过5年期的纪录。
    • 除非申请人作出特别声明,本处进行翻查时,会先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对应纪录,本处会进一步翻查该年份前两年至后两年,合共涵盖5年的纪录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 一般查册
    • 即翻查不属于「特定查册」类别的纪录,例如该名人士的个人资料不能确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或确实出生日期,以供本处翻查纪录)。
网上申请翻查领养纪录/领取领养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

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视乎所需翻查或索取副本的种类而定:

  • 「特定查册」:港币140元
  • 「一般查册」:港币680元
  • 索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每份港币140元

付款

  • 若你申请翻查领养纪录,本处会经电邮通知你进行网上付款。你必须以网上支付方式缴交翻查纪录费用。
  • 申领有关的核证副本的费用,则须于领取文件时,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划线支票/银行本票缴交,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处理申请的时间

一般而言,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会视乎你申请的类别而定(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 翻查领养纪录:14个工作天
  • 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如无须翻查纪录):9个工作天
  • 翻查领养纪录及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14个工作天

至于翻查领养纪录的「一般查册」,则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本处将会另行通知。

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你递交申请及缴付相关费用(如适用)后,本处职员将以电邮通知你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之日期。请列印并携同电邮随函的领取通知书亲身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任何未领取之翻查结果及/或有关纪录的核证副本将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注销。

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时,你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游证件
  • 领取通知书列印本
  • 若你没有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则须出示登记证书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纪录的结果
  • 登记资料当时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时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获授权人士适用)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查询。

请前往生死登记总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如有任何有关此项申请的查询,请直接联络生死登记总处。
出生登记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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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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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