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开立/保留破产人储蓄帐户的授权信》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在取得暂行受托人/受托人许可后,可开立/保留一个储蓄帐户以收取收入。

对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暂行受托人/受托人的破产个案,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可透过此项网上服务向破产管理署申请《开立/保留破产人储蓄帐户的授权信》(《授权信》),并预先提交有关其收入及拟保留的储蓄帐户资料(如适用)。

提交申请时,你必须提供姓名、破产个案编号及个案年份、香港身份证号码、联络电话、电邮地址、收入详情,以及拟开立/保留的储蓄帐户资料。破产管理署职员会透过电话或电邮与你联络,以安排提交证明文件。

如申请有问题或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破产管理署职员会透过电话或电邮与你联络。申请获批后,你可亲身前往破产管理署领取《授权信》,或以电子方式收取。你须向银行出示《授权信》以办理开立/保留储蓄帐户的手续。[注:开立/保留储蓄帐户的申请是否获批,视乎申请人能否根据个别银行的政策,提供所需资料及文件,並由银行酌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申请《开立/保留破产人储蓄帳户的授权信》

申请费用

此网上服务无需收费。

查询及协助

如你于使用此网上服务时需要协助,请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内致电查询热线2867 2448。若你于非办公时间致电,请于录音系统留下姓名及联络电话,有关职员将尽快与你联络。

你亦可传真至3105 1814或电邮至oroadmin@oro.gov.hk查询。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欢迎输入你的意见!(可选择填写)
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多谢!你的意见只会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修订日期: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