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不会就高等法院签发破产解除证明书提出反对的确认信》(《不反对确认信》)

根据《破产规则》第92条,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破产解除证明书(该证明书)。破产人须联络受托人要求获取一封《不会就高等法院签发该证明书提出反对的确认信》(《不反对确认信》),以办理有关申请。

对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受托人的破产案,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可使用此网上服务申请《不反对确认信》。提交申请时,你必须提供姓名、破产案编号及个案年份、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如属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联络电话及电邮地址。

若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与署方的纪录不符或有其他问题,破产管理署职员会以电话或电邮与你联络。申请获批后,破产管理署会以电邮向你发出《不反对确认信》。申请人应列印并带同《不反对确认信》到高等法院登记处办理申请该证明书的手续。

申请《不反对确认信》

申请费用

此网上服务无需收费。

查询及协助

如你于使用此网上服务时需要协助,请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内致电查询热线2867 2448。若你于非办公时间致电,请于录音系统留下姓名及联络电话,有关职员将尽快与你联络。

你亦可传真至3105 1814或电邮至oroadmin@oro.gov.hk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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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