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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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和參與電子採購系統的條款及細則

    電子採購系統

    使用和參與電子採購系統的條款及細則

     

    你須遵行以下使用和參與的條款及細則 (「參與的條款及細則」),才可使用政府提供的電子採購系統和相關服務。請仔細閱讀下文。你須同意遵行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才能完成登記程序和使用電子採購系統。政府可在無須預先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不時修改及/或修訂這些條款及細則。請經常瀏覽這些條款及細則,查閱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訂。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中文譯本與英文原文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原文為準。

     

    電子採購系統協助政府決策局及部門透過不同的採購安排,向有關供應商採購貨品及/或服務:

    (1) 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所訂明的有關財政限額及程序採購物料、服務及顧問服務("按照報價程序採購");

    (2) 根據GITP計劃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及相關服務;以及

    (3) 根據SOA-QPS計劃採購資訊科技專業服務。

     

    1. 定義

    1.1 除非與文意不符,否則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內的字句具有以下涵義:
    “數碼證書” 指本港任何一個認可數碼證書核證機關簽發的數碼證書;
    “電子採購系統” 指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第2項所述的電子採購系統;
    “GITP供應商” 指主要類別中某一子類別資訊科技產品的供應商,並已列入GITP計劃下該子類別的GITP供應商名單上;
    “GITP計劃” 指資科辦推行的計劃(詳情登載於GITP網站),讓相關GITP供應商應政府決策局或部門(但不一定是參與部門)透過電子採購系統發出的邀請,提交子類別下資訊科技產品及相關服務的報價單;
    “GITP網站” 指www.ogcio.gov.hk/tc/our_work/business/business_window/gitp.html;
    “政府”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 指 www.gov.hk/eprocurement。 這個網站提供電子採購系統操作平台;
    “香港特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科辦” 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參與部門” (a)就按照報價程序採購而言,指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公布參與部門名單上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此名單會不時更新);(b)就GITP計劃而言,指根據該計劃發出採購資訊科技產品及/或相關服務邀請書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以及(c)就SOA-QPS計劃而言,指根據該計劃發出採購服務邀請書的政府決策局或部門;
    “已登記的供應商”或“你” (a)就按照報價程序採購而言,指已列入參與部門供應商名單,並已透過電子採購系統開立帳戶,以使用該系統和其服務的供應商;或(b)就GITP計劃而言,指根據該計劃使用電子採購系統的GITP供應商;或(c)就SOA-QPS計劃而言,指該計劃下的SOA承辦商;
    “計劃管理員” 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或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GITP計劃及/或SOA-QPS計劃(如適用);
    “SOA-QPS承辦商” 指SOA-QPS計劃的承辦商;
    “SOA-QPS計劃” 指資科辦管理的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
    “系統管理員” 指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電子採購系統。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單數的字眼包含眾數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別;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個人、公司和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 (不論已設立或已成立)。

    請注意,下文條款第2至3項僅適用於按照報價程序採購,並不適用於GITP計劃或SOA-QPS計劃下的採購。有關適用於GITP計劃的相應條款,請參閱GITP計劃的參與條款及細則第2及3項。有關適用於SOA-QPS計劃的相應條款,請參閱SOA合約。

    2. 電子採購系統

    2.1 電子採購系統是電子平台,讓參與部門透過電子方式邀請選定的已登記供應商,就向政府供應的貨品和/或服務以電子方式提交報價。無論發出邀請或提交報價,均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進行。
    2.2 參與部門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採購估計價值不超逾136萬港元的貨品和非建築服務,以及不超逾300萬港元的顧問服務。
    2.3 尚未列入參與部門供應商名單的供應商,如欲向這些部門提供貨品和/或服務,須先透過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或以傳統方式申請列入供應商名單,然後才可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在列入供應商名單和表明有意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後,供應商會獲發啟動帳戶編號和密碼。供應商須在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完成另一組登記程序,經電子採購系統啟動其帳戶。對於擬跟參與部門交易並已列入有關部門供應商名單的現有供應商,在表明有意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後,會獲資科辦發出啟動帳戶編號和密碼。現有供應商也須完成同樣的登記程序,經電子採購系統啟動其帳戶。一旦完成登記和啟動程序,供應商便成為已登記的供應商,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接收參與部門的報價邀請,以及應邀報價。有關參與部門的採購訂單,也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發出。
    2.4 即使你已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成為已登記的供應商,並不代表你已合資格競投有關參與部門的採購項目,而參與部門也不一定會向你發出報價邀請。
    2.5 在批出合約或採取其他相關行動之前,參與部門可能會請你提供進一步的資料。登記使用電子採購系統,並不表示或暗示參與部門會對作為已登記供應商的你給予特別考慮。
    2.6 另一方面,登記使用電子採購系統,並不是接收參與部門就某些採購項目發出報價邀請的先決條件。如你已列入參與部門的供應商名單,你仍可以傳統的紙張方式接收邀請。

    3. 成為已登記供應商的資格

    3.1 如欲向參與部門提供貨品和/或服務,你須列入有關參與部門的供應商名單,然後才能經電子採購系統申請成為已登記的供應商。
    3.2 任何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公司或法定機構均可申請列入參與部門的供應商名單,並登記使用電子採購系統。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行的合夥人必須年滿18歲,才能參與其中。
    3.3 為確保申請成功,申請人必須根據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的登記和帳戶啟動程序所定的要求,提供各項相關資料。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電子採購系統支援的所有採購安排(包括按照報價程序採購、GITP計劃和SOA-QPS計劃)。

    4. 登入程序

    4.1 你必須使用系統管理員所提供的啟動帳戶編號和密碼,才能透過電子採購系統進行登記和啟動你的帳戶。
    4.2 網上登記和帳戶啟動程序會提示你輸入主帳戶的用戶編號和密碼,以取代先前所編配用以啟動帳戶的編號和密碼。如欲使用數碼證書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你應選擇透過使用數碼證書登入。如果您打算使用「智方便」登錄電子採購系統,您應該按"使用「智方便」登錄"按鈕。在完成登記和帳戶啟動程序後,你可輸入用戶編號和密碼或使用數碼證書或「智方便」(視乎何者適用而定),經電子採購系統登入主帳戶。
    4.3 如欲開立子帳戶,並另外為其設定有別於主帳戶的用戶編號和密碼,你可在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完成子帳戶的開立程序。對於經電子採購系統開立的主帳戶和子帳戶之下或透過這些帳戶進行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或出現的違規情況,你作為已登記的供應商須就此負上責任。
    4.4 有關保管所有屬於你的用戶編號和密碼,確保其安全保密,且不會被人擅用的責任,須由你一力承擔。只有在極有需要知悉的情況下,你才可向僱員披露你的用戶編號和密碼(無論是主帳戶還是你所開立的任何子帳戶)。如你的用戶編號和密碼被人擅用或發生其他違反保安規定的事件,你須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
    4.5 你須確保在每次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後登出系統。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統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概不負責。
    4.6 你現同意,在你持有電子採購系統帳戶期間,參與部門署長或局長的代行人,或系統管理員的代行人,可不時(但不一定)把電子信息發送到你的帳戶(無論是主帳戶和/或子帳戶(如有的話)),或根據你在電子採購系統不時更新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送給你。這些電子信息可能包含電子採購系統或其服務的資訊、參與部門就採購某類貨品或服務所發出的報價邀請,或這些人士認為適當的其他資訊。如你不想再收到這類電子信息,你應根據下文條款第5.3項,立即終止你的電子採購系統帳戶。“電子信息”一詞的涵義,應如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界定者。儘管有上述規定,你現同意並明白,以上述方式發送給你的任何電子信息,均不構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指的“商業電子訊息”。

    5. 繼續接受條款和自願終止帳戶

    5.1 政府有權不時修訂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這些條款及細則即使在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首次公布後,政府仍可對此作出修訂。政府保留權利,可在無須給予事先通知情況下,隨時修改、暫停/取消或中止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渠道或服務。
    5.2 你在電子採購系統持續登記使用服務,即表示你接受政府不時修訂的「參與的條款及細則」。如你在任何時候不接受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的任何修訂,你須根據下文條款第5.3項,終止你的電子採購系統帳戶。
    5.3 如欲終止電子採購系統帳戶(主帳戶和所有子帳戶(如有的話)),可以書面通知系統管理員,並把通知書的副本送交參與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員 (如為GITP計劃或SOA-QPS計劃,則是計劃管理員)。據此:
    (a) 有關帳戶會在系統管理員接獲通知後30天內終止;
    (b) 一旦發出終止通知書,你便再不能應電子採購系統發出的邀請而提交報價。不過(僅適用於按照報價程序採購),你日後仍可透過傳統的紙張方式接收邀請和提交報價(如該報價邀請的條款接納這種方式,而你又已在終止通知書中知會參與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員,你希望透過傳統的紙張方式接收邀請,並註明你的地址、傳真號碼和聯絡資料);
    (c) 你在發出書面通知前所提交的標書,在標書有效期內不會受到影響;
    (d) 就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或在系統以外批給你的合約而言,你的合約責任將維持不變,而對於依據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約透過電子採購系統發出的所有採購訂單或在系統以外發出的合約,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你須繼續履行採購訂單的內容,直至帳戶終止為止;以及
    (e) (僅適用於按照報價程序採購或SOA-QPS計劃下的採購)有關帳戶於上文(a)項所述期限內終止後,你可能仍會收到有關參與部門依據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約直接向你發出的採購訂單。有關參與部門會根據你在終止通知書所註明的傳真號碼或地址(如有的話)或你按有關參與部門要求而進一步提供的傳真號碼或地址,把採購訂單傳真或郵寄給你。
    (f) (僅適用於GITP計劃)如果GITP供應商終止其電子採購系統帳戶,其GITP供應商的身分也將同時被視為終止。

    6. 有責任確保所遞交的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

    6.1 透過電子採購系統申請成為已登記供應商者,你同意:
    (a) 提供電子採購系統所規定屬真實、完整和準確的資料;以及
    (b) 如這些資料有任何改變,你須盡快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更新有關資料,或如無法透過該系統更新資料,便須以書面直接通知有關參與部門(如為GITP計劃或SOA-QPS計劃,則是計劃管理員),確保有關資料真實、完整和準確。如你是新供應商,但所提供的資料失實、不準確、過時或不完整,政府會拒絕你列入有關參與部門供應商名單的申請或拒絕你成爲GITP供應商的申請(視情况而定);如你是已登記的供應商,但所提供的資料失實、不準確、過時或不完整,政府有權暫時取消或終止你的登記,你將不能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收到任何報價邀請或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交報價。
    6.2 (僅適用於按照報價程序採購)如你是現有供應商,即使你無須透過電子採購系統重新申請列入有關參與部門的供應商名單,你也須遵守上文條款第6.1項的規定,包括負責更新以往在申請列入有關參與部門供應商名單時所提供的資料。

    7. 邀請和提交報價

    7.1 參與部門須確定採購範圍和擬邀請報價的已登記供應商。
    7.2 應邀報價的已登記供應商,必須完成所有報價程序和步驟。有關報價須經電子採購系統確認收到後才被視為成功提交。
    7.3 有關應邀報價的條款及細則,以及部門在完成評審後所批出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均載於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這裏所提述的條款及細則須包括所有上述條款及細則。

    8. 用戶行為

    8.1 已登記的供應商不得把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作以下用途:
    (a) 冒充任何人,或訛稱或以其他失實方式陳述有關的已登記供應商與任何人的關係;
    (b) 上載、張貼、透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非應邀或未經授權或不雅廣告、促銷資料、“垃圾郵件”、濫發電子郵件等;
    (c) 上載、張貼、透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載有軟件病毒的資料或其他用以干擾、破壞或限制電腦軟件或硬件或電訊設備功能的電腦編碼、檔案或程式;
    (d) 干擾正常的對話流程、令螢幕快速“滾動”,使其他已登記供應商無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他已登記供應商合理使用電子採購系統的能力;
    (e) 干擾或中斷電子採購系統的服務或與電子採購系統連接的伺服器或網絡,或不遵守與電子採購系統連接的政府網絡所訂的任何規定、程序、政策或規例;或
    (f) 違反任何香港特區法律。

    9. 終止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參與的條款及細則」,政府有權終止或暫時取消你在電子採購系統上有關成為已登記供應商的登記。你的登記被終止或暫時取消後,你可能無法使用電子採購系統或其服務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如果你是GITP供應商,你作為所有適用類別資訊科技產品的GITP供應商登記也將同時終止。

    10. 資料私隱

    10.1 政府會根據香港特區法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保管已登記供應商在電子採購系統提供的所有資料。
    10.2 政府會妥善保管已登記供應商在電子採購系統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對於按照屏幕指示而提供的資料,政府會將之作有關屏幕所註明的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用於條款第10.3(a)至(c)項所述的任何目的。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可能令政府無法處理有關申請。此外,個人資料可用作下文所訂明的其他用途。
    10.3 就提供予政府的個人資料而言,政府、其僱員、承辦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當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資料,以作下述用途(視乎情況而定):就提供予政府的個人資料而言,政府、其僱員、承辦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當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資料,以作下述用途(視乎情況而定):
    (a) 操作和管理電子採購系統,或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供服務;
    (b) 根據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行使政府的權利和履行有關責任;
    (c) 遵行任何法律、政府或規管規定,包括披露或通知規定。
    10.4 就屬於你的個人資料而言,你明白並同意,這些資料可向其他人士披露作上述用途。
    10.5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條和第22條,以及該條例附表1第6原則訂明,你有權查閱和改正你的個人資料。該項查閱權利,包括有權取得一份所提供屬於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
    10.6 如對電子採購系統所儲存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和改正事宜)有任何查詢,應向系統管理員(作為電子採購系統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提出。

    11. 版權

    11.1 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載的全部內容,例如文本、圖形、標誌、按鈕、圖標、圖像、聲音、音頻剪輯和軟件,均屬政府(或准許政府使用有關內容的內容供應商)的財產,且受到香港特區法律和/或有關國際版權法的保護。
    11.2 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編製(即蒐集、整理和匯集)的全部內容,均屬政府獨家擁有的財產,且受到香港特區法律和/或有關國際版權法的保護。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使用的軟件,是政府(或准許和特許政府使用有關軟件的軟件供應商)的財產,且受到香港特區法律和/或有關國際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11.3 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載的全部內容和所使用的全部軟件,可作為一個資源庫或一個平台,供政府和已登記供應商採購和出售產品與服務,以及提供與已登記供應商產品和/或服務有關的產品說明書、目錄、訊息和資訊。嚴禁把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所載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內容作任何其他用途,包括複製、修改、分發、傳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已登記的供應商不得上載或傳送任何載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的資料。

    12. 免責聲明

    12.1 你同意你須獨自承擔所有因使用電子採購系統而招致的風險。電子採購系統服務會按“現況”和“現有”基礎提供。政府明確表示,對於各類保證(不論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用途和非侵權的隱含保證,概不負責。
    12.2 政府不保證電子採購系統或其服務能符合你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證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不會中斷、適時提供、安全可靠,或沒有出錯;政府不會就經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而取得的結果作出保證,也不會就經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所取得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證。
    12.3 你同意對於在從香港政府採購通網站下載任何文件或材料,或把任何文件或材料上載至該網站,或經電子採購系統下載或上載任何文件或材料時所出現的延誤、不適時、緩慢或不成功的情況,政府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4 你同意對於因你使用或無能力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和其服務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相應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銷售損失或業務支出、投資、或有關任何業務的承諾費、任何商譽損失,政府、其僱員、承辦商和代理人概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5 你免去並解除因相關接達或無法接達系統而對政府提出的全部或任何申索。

    13. 彌償

    13.1 通過使用電子採購系統及其服務,對於因你或不遵守本參與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規定或任何人利用你的帳戶編號和密碼(無論是上文條款第4.3項所述的主帳戶和/或子帳戶)使用電子採購系統而造成的損失、開支、申索、訴訟、索求和任何性質的責任,包括政府所涉及的費用和開支,你同意為政府及其僱員抗辯、彌償和免去責任。本條款適用於由你或任何人通過你的帳戶/子帳戶取得和使用版權資料和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申索和責任。

    14. 雜項

    14.1 你同意你不得以有償或其他方式把你的電子採購系統帳戶(上文條款第4.3項所述的主帳戶和/或子帳戶)轉移或轉讓他人。你不得把屬於你的電子採購系統帳戶、用戶編號和密碼轉移或轉讓他人。
    14.2 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區法律約束,且根據香港特區法律詮釋。你同意服從香港特區法院的專有審判權。
    14.3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執行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所作出的任何規定,也不表示政府放棄行使此等權利或執行此等規定。如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經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無效,你同意法院應努力使政府在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中反映的意向具有效力,而這些「參與的條款及細則」內的其他條文應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邀請的條款及細則

    有關透過電子採購系統邀請報價的條款及細則

    這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當英文原文與中文翻譯有任何抵觸或意義含糊時,應以英文原文為準。

     

    1. 邀請和提交報價

     

    1.1 已登記的供應商如獲參與部門邀請提交報價(“報價邀請”),並希望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交報價,務須閱讀、了解和表明同意這些條款及細則。使用和參與電子採購系統的條款及細則所界定的用語和字句如在本文出現,可視作具相同涵義論。

     

    1.2 如參與部門發出報價文件(“報價文件”),而報價文件又可於電子採購系統下載,則已登記的供應商也須參閱報價文件的內容,以了解有關提交報價的額外指引、一般和特別合約條款,以及參與部門擬採購貨品和/或服務的額外規格和規定。

     

    1.3 登入電子採購系統後,已登記的供應商須按邀請其報價的電郵或傳真所述方式,在系統的電子報價邀請欄(“電子報價邀請”)內填妥各項所需資料,包括所供應貨品和/或服務的報價和簡介。

     

    1.4 除上述資料外,參與部門可要求提交報價文件所訂明的其他建議、資料和文件。這些建議、資料和文件須以指定檔案格式製成附件,然後以上載方式提交。已登記的供應商須確保同時提交該等建議、資料和文件,以作為一項完整的報價。不過,如參與部門要求提供樣本,已登記的供應商須以報價文件所訂明的方式提交。

     

    1.5 在填妥並夾附所需的全部資料和文件後,已登記的供應商便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交報價。為了核實身分,已登記的供應商必須輸入密碼(如邀請通知書所示)和登入密碼,或使用有效的數碼證書,然後才可提交報價。

     

    1.6 已登記的供應商須確保在提交報價頁面所訂明的截止日期和時間(香港時間)前,完成提交報價程序。逾期提交的報價將不予受理。提交報價程序完成後,屏幕會顯示有關提交狀況的訊息,說明提交成功或失敗。如逾期提交報價,屏幕會有訊息顯示。

     

    1.7 如在截止報價當日的截止時間之前三小時內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懸掛,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惡劣天氣信號”),報價截止日期和時間會順延至下個工作天的同一截止時間,而該截止時間之前三小時內並無惡劣天氣信號生效。如遇延期情況,有關“報價截止日期和時間”的提述,須詮釋為順延的報價截止日期和時間。

     

    1.8 電子採購系統不接受整體或個別容量超出系統就每次提交所定檔案容量上限的附件。如已登記的供應商擬提交的附件超出檔案容量上限,他們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分多次提交,或按報價文件所訂明的地址,在報價截止日期和時間前,把附件另行送達參與部門。另行提交的附件須註明邀請報價編號,以及已登記供應商的資料(名稱和地址)。除非已登記的供應商另行明確表示,否則不論分多次和/或透過不同方法提交,也視作單一報價論。除了上述情況,或除了須提交樣本的情況外,如已登記的供應商選擇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交報價,應透過系統提交全部報價資料,而不應同時採用多種方法提交。

     

    1.9 已登記的供應商所提交的全部報價資料,均對該供應商產生約束力。如報價獲參與部門接納,則獲接納的報價資料會成為該供應商獲批合約內容的一部分。

     

    1.10 已提交的報價資料可在報價截止日期和時間前作更改。如欲更改已提交的報價資料,已登記的供應商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或報價文件所訂明的紙張方式,提交經修訂的報價,以取代原來的報價。

     

    1.11 參與部門會透過電郵或傳真,把其就電子報價邀請和/或報價文件所訂明的條款及細則作出的各項更改和補充,通知所有獲邀報價的已登記供應商。有關供應商須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載或查閱更改和補充內容。

     

    1.12 報價即使已順利提交,但如發現報價資料受病毒入侵,將不獲受理。

     

    2. 批出合約

     

    2.1 批予中標的已登記供應商(不論使用何種方法提交報價)的合約,須載有通用表格第604號所列的一般合約條款(只適用於採購貨品)、報價文件(如有者)、中標供應商所提交的報價,以及第2.2條所述的接納通知書和/或訂單。此外,如中標供應商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提交報價,獲批的合約也須載有這些條款及細則,以及電子報價邀請;上述文件如有不相符之處,則以這些條款及細則為準。

     

    2.2 參與部門可在報價有效期內,透過郵遞或傳真,向中標供應商發出接納通知書,或透過電郵或傳真向中標供應商發出貨品和/或服務訂單或訂購通知書。如參與部門發出訂購通知書,中標供應商可透過電子採購系統查閱訂購詳情。參與部門發出接納通知書、訂單或訂購通知書後,即視作政府(由參與部門作為代表)與中標供應商之間已訂立具約束力的合約論。

     

    2.3 應電子報價邀請提交報價的已登記供應商保證(a)報價單所列的貨品和/或服務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以及(b)其商業登記證和僱員補償保險單均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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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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