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你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你的名義課稅,你須填妥利得稅報稅表,並在限期內交回稅務局。本文介紹有關利得稅報稅表的資料。
稅務局會向法團及合夥業務經營者發出利得稅報稅表,而獨資經營的生意利潤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內申報。
利得稅報稅表分為以下3類。你可在此下載這些報稅表的樣本作參考用途,但請勿以樣本的印文本來報稅。
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會於新業務開業或成立為法團當日起約18個月後發出。
利得稅報稅表於每年4月份第1個工作日發出。
對於尚未開業、或已停業及尚未重新營業的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所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未有賺取應評稅利潤,稅務局則不會要求納稅人每年提交利得稅報稅表。若稅務局在覆查該等納稅人的潛在稅項責任時,會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納稅人則仍須遵照規定填交報稅表。
一般而言,利得稅報稅表應該在發出日起1個月內交回稅務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稅報稅表第1頁上已註明。
若你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每年結帳日期在11月30日後,而你的稅務代表在整批延期計劃下,辦妥申請延期提交你的報稅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下述日期:
|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結帳日期 |
| 2008年8月15日 | 結帳日期「D」類 (結帳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
| 2008年11月15日 | 結帳日期「M」類 (結帳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
| 2009年2月13日 | 結帳日期「M」類而在本年度蒙受虧損的個案 |
在每年的年初,稅務局會於稅務局網頁(於「稅務資料 – 個別人士/公司業務」下的「稅務代表專欄」)刊登通函予各稅務代表,詳述在來年有關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安排事項,及如何申請整批延期的手續。
除了整批延期計劃外,你亦可自行用書面申請延期。在申請時必須解釋未能準時提交報稅表的原因,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想知道更多有關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及不依期提交報稅表的後果,請瀏覽以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