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及不足代價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 刑事法律程序;
  • 印花稅署署長為追討根據《印花稅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 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及
  • 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不足代價

根據《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27(4)條,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任何物業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內所列明的代價不足,該轉易契或轉讓書會被當作為一份轉讓雙方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的轉易契或轉讓書,其應繳的印花稅須按有關物業或證券的價值計算。該條例第29F條亦有就物業買賣協議作出類似規定。

就物業轉易契或買賣協議而言,印花稅署一般會先按提交的文書內所列明的代價款額徵收印花稅。印花稅署及後會按情況,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該列明代價是否足夠提供專業意見。如該列明代價少於估價署評定的物業價值,納稅人須按該評定價值補繳印花稅。

印花稅署提醒納稅人須詳盡而真確地在文書內列出任何對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包括有關交易代價的詳情。納稅人不可在呈報的文書內刻意填報較實際交易金額為少的交易代價,以逃避繳納應繳付的印花稅。印花稅署有恆常機制覆核可疑的交易及文書,任何人如意圖詐騙政府而簽立任何未將所有對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事實及情況詳盡而真確地列出的文書,或從事或涉及任何欺詐行為、詭計或手段,均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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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