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7(4)條的規定,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不動產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的代價不足時,則雖然該買賣是基於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圖來訂立,仍會被當作是轉讓雙方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因此,該轉易契或轉讓書的印花稅會當作該物業或證券的價值來計算,而印花稅署得按情況徵收進一步的印花稅。第29F條亦有就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作出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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