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稅下申請部分或全部入息豁免徵稅

你能否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繳薪俸稅,須視乎你受僱工作的來源地。本文介紹香港稅制的地域來源徵稅概念,以及這概念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於不同的納稅人。

地域來源徵稅概念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徵稅,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不論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繳薪俸稅。下文介紹地域來源徵稅概念如何影響大部分納稅人。

董事

如你的職位是履行根據《公司條例》所載的職務和責任,即屬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應法例所定類似性質,則屬海外公司的董事。在稅務上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一般而言,如你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你於有關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你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繳納香港薪俸稅,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稅務豁免或寬免。

僱員

如你是僱員而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在內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課稅年度內部分時間於中港兩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此外,你在內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須繳付個人所得稅,但在若干情況下則可獲豁免徵稅。

申請豁免入息徵稅或稅收抵免

就你內地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如你想申請豁免徵稅或稅收抵免,必須首先於報稅表的第4部分申報所有於香港及內地所得的入息,及於報稅表附錄的第4或第5部分(如適用者)申請豁免徵稅或稅收抵免,並向稅務局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示例-在中港兩地從事受僱活動

僱員A是香港ABC公司及其內地附屬公司XYZ公司的總經理。在2007/08課稅年度,他就其於香港的職務收取港幣800,00元,並就其於內地的職務收取港幣200,000元。僱員A從內地所賺取的港幣200,000元薪酬已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他想以此為理由根據《稅務條例》第 8(1A)(c)條申請入息豁免徵稅。在此情況下,他應根據以下方式,於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60號)的第4部分填寫全部入息,及於報稅表附錄內的第6部分申請豁免部分入息徵稅:


B.I.R.表格第60號之附錄

你可透過以下由稅務局發行的小冊子,了解更多關於豁免入息徵稅及於內地工作的資料。

來港工作人士

如你準備來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應清楚了解你的稅務責任。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此外,若你的入息已於外地被徵稅,你應了解你是否須要被重複徵稅,以及如何可減輕稅務負擔。

相關連結

  • 僱員資訊
    http://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mpf/employees/index.htm
  • 轉職須知
    http://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jobsearch/changingjob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