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能出示正確的證明文件,便可加快處理申請。以下是不同年齡人士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所需的證明文件:
申請時請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一)香港身份證;及
(二)在香港永久居留的書面證據(適用於新近獲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人士)。
(三) 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須填妥申請書(表格:ID 73)第四項及簽署作實同意這項申請;
(四) 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五) 出生證明書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或母與申請人的關係;或法庭頒令(如適用),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合法監護人對申請人擁有管養權;及
(六) 如申請人已婚,只須遞交結婚證書,而無須出示第(三)至(五)項所列的文件。
為兒童提出申請時,請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 該兒童的香港身份證(如適用);
(二) 該兒童獲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書面證據;
(三) 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或母與該兒童的關係;或法庭頒令(如適用),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合法監護人對該兒童擁有管養權;及
(四) 為該兒童代辦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五) 貼有經學校蓋印認證相片的最近學校證明文件(例如載有該兒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的學生手冊或學校記錄卡),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不能遞交身份證明,則須出示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表格:ID 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證或載有副署人簽名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一) 因應個別情況,申請人可能被要求遞交證件的影印本。
(二) 如申請人申請換領回港證,應在遞交申請時一併出示申請人或該兒童的舊回港證,以便註銷。
(三) 如申請人或該兒童的舊回港證已遺失、損毀或無法使用,申請人必須將遺失或損毀資料,或無法出示的原因詳細填寫在表格ID645上。新回港證須經詳盡調查後方能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