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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入境條例》規定了哪些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本頁提供一般資訊的連結,解釋「居留權」和有關用詞的定義,哪些文件構成居留權的證明,哪些人士符合資格,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需要取得居留權證明書的理由,以及在哪裏可以取得進一步的資訊。

本網頁為入境事務的一般簡介,並無法律效力。

「居留權」及有關用詞的定義

香港法例對有關居留權的用詞訂有特定含義。以下連結會解釋這些用詞的定義:「居留權」、「入境權」、「中國公民」、「定居」及「通常居住」。

居留權的個人證明

你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證明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你的香港特區居留權 :

  • 你獲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你獲發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你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 你獲發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合資格人士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便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中規定的六項類別的人士;或
  •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中過渡性條文的人士。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

持有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證明你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在你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你需要證明自己符合登記資格。要證明合資格,你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注意,你在作出此項申請時必須身處香港。

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如果你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未曾獲發有關證明書,並且目前居住在中國內地,則不能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如果你屬於此類人士,請利用以下連結提供的資訊,進一步了解居留權證明書申請。

常見問題

有關香港特區居留權及相關方面的進一步資訊,可在以下連結提供的常見問題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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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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