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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符合下列條件,有關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 他/她在1997年7月1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
    •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如果有關人士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項規定,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有關人士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仍可在以後自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而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如他/她日後能符合以下兩項的任何一項規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入境權的定義

  • 有關人士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及
    • 在緊接申請居留權的日期之前,已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及
    • 已作出聲明及提供有關資料,表示已把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及
    • 其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或
  • 如有關人士是21歲以下及在香港出生,而其父親或母親在他/她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內已享有合資格人士類別內第(d)項的香港居留權。
    • 如有關人士年滿21歲及不再是此類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他/她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合資格人士類別內第(d)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更多有關合資格人士類別的資訊

15-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