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登記條例》及《人事登記規例》規定可簽發《登記事項證明書》及《豁免登記證明書》。這裏將解釋如何申請這些證明書,以及在哪裏可以找到更多有關資料。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你可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證明你身份證紀錄上已登記的事項,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點、婚姻狀況及配偶姓名等。簽發證明書的費用爲港幣385元。
你應填妥登記事項證明書申請表格 ROP122,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及辦事處地址可在以下連結找到:
如因健康理由未能親身提出申請,你可授權一名代表爲你辦理申請。你應將申請郵寄到: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大樓12樓
人事登記總務及統計小組
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費用須在領證時繳交。
如果你居於海外,你可以書面方式將申請郵寄到: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大樓12樓
人事登記總務及統計小組
你的申請必須包括以下文件:
簽發證明書的費用應以劃線支票方式繳付,並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若支票並非指明由香港銀行付款,或並非以港幣開出,則每張支票須另付港幣 100 元作為銀行手續費。
以下連結網頁提供更多資料。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他們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便無須申領身份證或換領新證。這類人士可申請免費簽發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如果你屬於這類人士,你可自行或透過代表(例如:家庭成員、親屬、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為你診症的註冊醫生或所屬老人院的主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必須包括你及你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地址和電話、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原因,以及擬領取證明書的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可郵寄到: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大樓12樓
人事登記總務及統計小組
此外,你的代表也可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遞交申請。
辦事處地址、申請書樣本及領取證明書安排表格可以在以下連結找到:
申請書必須連同下列文件遞交: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你或你的代表會收到通知,前往你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領取《豁免登記證明書》。領取《豁免登記證明書》時,你必須把舊有身份證(如有的話)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註銷。
當你的健康情況容許時,你應重新申請身份證,並將《豁免登記證明書》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
豁免書並非旅行證件,不可用作出入境用途。
更多有關《豁免登記證明書》的資料可在以下連結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