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手續

如何辦理登記

根據香港法例,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必須在其出生醫院向登記官作出呈報後才可進行。要辦理出生登記,你須先透過互聯網 (www.gov.hk/birthregistration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birth/birthreg/regbirth.htm )) 或致電 (2598 0888) 作出預約。作出預約前,你應先向有關醫院查詢,確保有關的新生嬰兒呈報表已送交登記官。預約服務的詳情請参閱《預約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指南》。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1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若你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即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

你無須帶同嬰兒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其父或母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即可。

何處辦理登記

嬰兒的出生登記手續應在其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辦理。如嬰兒是在抵達醫院/診療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其出生登記則須在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一般查詢
熱線:(852) 2824 6111
傳真:(852) 2877 7711
電郵:enquiry@immd.gov.hk ( mailto:enquiry@immd.gov.hk )

證明文件

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須出示以下文件正本:

  • 你和配偶的香港身份證及/或有效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身份書等);及
  • 你的結婚證書。

上述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在《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如有需要,你可能需要提供額外文件或資料。

如果嬰兒為非婚生子女,則出生登記處只會在下述情況下,把父親的姓名登記在登記紀錄內:

  • 嬰兒的父母一同親身前往登記處提出要求;或
  • 嬰兒的母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其聲明書,以及嬰兒父親的法定聲明書,述明他是嬰兒的父親;或
  • 嬰兒的父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其聲明書,以及嬰兒母親的法定聲明書,述明該人是嬰兒的父親;或
  • 嬰兒的父親或母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有關法庭頒令的核證副本,確認嬰兒的父親身份;如子女已年滿16歲,則須一併遞交該名子女的書面同意書,同意登記該人為其父親。

至於出生1年後始行補辦出生登記,申請人則必須先申請翻查其出生紀錄,以確保本港並無其出生登記紀錄,並須提供能顯示其出生日期和地點的證據,以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明。此外,申請人的父母及另外兩位證人,須就申請人在香港出生作出法定聲明。

處理登記所需時間

辦理出生登記一般需時30分鐘,而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書)則另需10分鐘。

申請費用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的。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1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1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為港幣680元。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 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

預約辦理出生登記

要辦理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你須先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預約系統作出預約。這兩個系統均提供24小時的免費預約服務。在選擇預約日期前,你應先向嬰兒出生的醫院查詢,確保有關的新生嬰兒呈報表已送交登記官。進行預約時,你須提供與新生嬰兒呈報表上相符的資料。預約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如要使用電話預約服務,你必須使用音頻電話致電2598 0888。如希望使用互聯網預約,請瀏覽以下網頁:

注意:

  • 為新生嬰兒辦理旅行證件的特別安排

由即日起在香港出生的新生嬰兒在辦妥出生登記手續後,如需申請旅行證件(包括回港證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並符合有關申請資格,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可憑即日簽發的香港出生證明書,在同日 (註: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及星期六上午十一時前,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帶同新生嬰兒到達各入境事務分區辦事處的接待處辦理申請旅行證件的手續。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須帶備下列證件

(一) 新生嬰兒的香港出生證明書[註:香港出生證明書第(11)項必須是「確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a)項」];

(二) 新生嬰兒近照 [註:申請回港證需2張照片,申請特區護照需3張照片(必須是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三) 同意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四) 已填妥的旅行證件申請表格 [ID73A(回港證申請)或/及ID842及ROP 3(特區護照申請)];以及

(五) 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ID641)及該副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如有查詢,請致電入境事務處查詢熱線2824 6111與本處職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