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為子女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申請。然而,如兒童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父母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子女無須親臨登記處。如要申請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有關法定費用。
父母如欲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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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必須親臨登記處宣誓,並出示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
一般情況下,辦理為兒童加名或改名的申請需時25分鐘,而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則可在9個工作天後簽發(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
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請加名或改名,無須繳交費用。如在出生42天後申請,則須繳付港幣425元;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每張為港幣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