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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前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重要通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設立香港出生登記紀錄的目的是:

  1. 使生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記紀錄,以履行其於《生死登記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2.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申請手續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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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