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你承租住宅物業時,必須清楚了解作為租客的權利和責任。而你在物色住宅時及簽訂租賃協議之前,也須注意若干事項。以下文章給你一些承租住宅物業的提示: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業主出租已按揭的物業前,必須先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你應留意承按人發出的出租同意書是否有附帶條件。如業主在未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下出租物業,承按人有權收回該物業,屆時租客可能會被要求於短期內遷離該物業。
你和業主一般可自行商議租賃協議上的條款,但須確保內容不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租住物業的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假如業主和租客沒有就繳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時的沒收條件作出任何明確協議,租賃協議的隱含規定則為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
如業主因為某些原因而拒收租金,你應將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業主。若郵件無法投遞,你應保留有關信件,以備日後有需要時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業主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你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你的業主通常會通知你有關所租住的物業的出售事宜。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請注意釐清由舊業主或新業主履行歸還租賃按金的責任。
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會於租期屆滿後終止,而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你或業主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賃協議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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