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基本法》和《基本人權法案條例》,市民擁有和平集會和公眾遊行的自由和權利。於本港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須向當局遞交通知書,本文將介紹有關詳情。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人士擬舉行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通知警務處處長。
有關人士需填寫一份通知書,列明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詳情,此外,亦須遵守隨通知書夾附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指引,以確保秩序良好和公眾安全。
下載通知書(pdf檔案) ( http://www.police.gov.hk/hkp-home/chinese/forms/plo/gls_ppm-fm.pdf )
如欲索取更詳細的通知程序及重要事項,可瀏覽警察網頁,網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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