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尋求法律諮詢及支援

法律面前人人有權尋求公義。如你需要律師代表你在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院進行訴訟,或在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卻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負擔,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你亦可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為你在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提供律師代表。

如你遇到問題需要諮詢法律意見,可使用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你亦可自行聘請律師向你提供法律意見,或代表你出庭。

以下是如何尋求所需的法律諮詢及支援。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在法庭進行訴訟。此服務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任何在本港人士,不論是本地居民抑或是非本地居民,均可申請。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範圍,包括在以下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

  • 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終審法院
  • 裁判法院(只限交付審判程序)
  •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 死因裁判法庭(為維護社會公義)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派署內的訟務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你進行法律程序。如你的案件外判,法律援助署會定期監察個案的案情及進度。

法律援助計劃類別

法律援助署提供兩類法律援助計劃:

  •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民事訴訟:涵蓋的訟案類別包括家事及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宜及專業疏忽申索。

    由2012年11月30日起,普通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在銷售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時涉及詐騙、失實陳述或欺騙情況的金錢申索。

    刑事訴訟:涵蓋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由裁判官裁決是否有足夠證據將刑事案的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審訊或判刑的程序)、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此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限額,而又不超過某一金額的人士而設。計劃適用於索償額很可能超過港幣75,000元的人身傷亡索償;醫療、牙科或另外9個專業涉及疏忽的申索;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針對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所指的第1類、第2類或第8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獲註冊以進行該等活動的金融中介人的專業疏忽所提出的金錢申索;以及涉及因詐騙、欺騙或失實陳述而被誘使進行的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交易所提出的金錢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亦涵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僱主或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申請資格

要成功申請法律援助,你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 經濟審查:
    如屬民事案件,不論你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你的財務資源均不得超過法定財務資格限額。在某些案件中,法律援助署署長或會基於案件涉及違反某些基本人權為訴訟爭議點,免除上述財務資源限額的規定。
     
    如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長如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財務資格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向其批出法律援助,但申請人須按其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
     
    有關經濟審查的詳情,可瀏覽以下網址:
    申請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源上限
        民事案件
        -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刑事案件

    怎樣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財務資源
    財務資料一覽表
  • 案情審查:
    就民事案件而言,你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至於刑事案件,如審訊有助維護司法公義,便會批出法律援助。至於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具備合理的上訴理由。

法律援助分擔費

假如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並獲批法律援助,你或須按你所擁有的財務資源就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繳付分擔費。

欲知所需繳付的分擔費,請瀏覽以下網址:
如何計算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費
財務資料一覽表

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不論受助人是否須繳付分擔費,如他/她從獲批予法律援助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財產,便須以獲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財產,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清還法律援助署支付的訟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在法律援助證書批出前所招致的費用。法律援助署署長從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扣除訟費及其他費用或不足之數的權利,稱為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有關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訟費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詳情,請參閱「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訟費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小冊子,或觀看「訟費支付責任及索償款項收取程序」短片。

如何申請

親自申請

  • 民事訴訟
    你可親身前往下列法律援助署辦事處提出申請:

    總部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25樓

    九龍分署
    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
    旺角政府合署地下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6時
    電話:2537 7677
    電郵:ladinfo@lad.gov.hk
     
    你須填妥於法律援助署辦事處詢問處索取的有關問卷及表格。法律援助署只會在你填妥所需的表格和問卷,並提供所有有關文件後,才替你安排約見時間。

    如你的案件情況緊急,請通知詢問處的職員,法律援助署會優先處理你的申請。
     
    除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外,你無須繳付申請費。

  • 刑事訴訟
    如你已被拘留,你可以通知懲教署的職員你希望申請法律援助,他們會協助你填寫申請表格,並轉交法律援助署。
     
    如你並不是被拘留,你可親身前往下列法律援助署辦事處提出申請:
     
    刑事組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25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6時
    電話:2537 7677
    電郵:ladinfo@lad.gov.hk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糧單、租務單據、按揭還款表、薪俸稅評稅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證明文件等),以供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之用。除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外,你無須繳付申請費。

網上申請

年滿18歲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如所申請的並非緊急案件,可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首先於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以便日後正式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請。

登入入門網站後,你須回答一些關鍵問題,便可下載「預辦申請所需資料表格」。填妥表格後,你可於網上向本署遞交表格。本署在收到資料後,會透過入門網站向你發出一個電子檔號以作確認。本署在核對你所提交的資料後如認為妥當,便會通知你約見日期,以便正式辦理申請。

登入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
https://laesp2.lad.gov.hk/laesp/portal/entry/entryDeclare.jsp

審批申請時間

  • 民事訴訟
    在一般情況下,你會在遞交正式申請當日起計3個月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如銀行、其他政府部門或醫院管理局等索取進一步資料,以決定你的經濟狀況及案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負責你個案的律師在收到一切所需資料後,便會決定你是否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

  • 刑事訴訟
    在一般情況下,就交付審判程序而言,你會在遞交正式申請當日起計8個工作天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而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案件則需10個工作天。就上訴要求減刑的申請而言,你通常會在遞交申請當日起計2個月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而上訴推翻定罪判案的案件,則會在3個月內收到回覆。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請盡量避免在審批時間內查詢申請的進度,因這樣會延誤你的申請的審批工作。如法律援助署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決定是否接納你的申請,也會把情況通知你。

當你獲提供法律援助

你應仔細閱讀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如需繳付)及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就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證書表格」上簽署並連同分擔費(如須繳交的話)於14日內交回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繼而會向你發出一份法律援助證書,以證實你是法援受助人。

就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符合免費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你無須簽署確認接受法律援助的表格,法律援助署會直接向你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當你的法申請被拒

  • 民事訴訟
    你可以就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 刑事訴訟
    假如你通過經濟審查,但於案情審查時被拒,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假如你的案件∕上訴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向你批出法律援助,並豁免你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不論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被拒,你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一名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及一名香港律師會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不論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假如你的申請因無法通過經濟審查而遭拒絕,但其後你的經濟狀況有變,使你的財務資源不再超出財務資格限額,你可重新提出申請。可是,假如你為減少財務資源而故意轉售或減少任何資產或耗用收入,又或沒有盡力發揮你的賺錢能力,以便符合財務資格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可拒絕向你批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不會為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有關如何在香港尋求法律諮詢的詳情,可瀏覽以下網址:

怎樣申請—尋求法律服務」小冊子。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法律諮詢及支援

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及指導。

此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諮詢中心,包括中西區民政事務處、東區民政事務處、離島民政事務處、觀塘民政事務處、沙田民政事務處、荃灣民政事務處、灣仔民政事務處、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及油尖旺民政事務處。除灣仔中心每周開放三晚及中西區中心每周開放兩晚外,其他中心每周開放一晚,義務律師會由下午6時30分至8時30分會見市民。你可瀏覽以下網頁得知各區的法律諮詢中心的地址及電話:

當值律師服務法律諮詢中心

申請辦法

如欲使用此計劃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前往任何一間轉介機構預約時間,在所選擇的諮詢中心會見義務律師。有關轉介機構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轉介機構

你一般可在預約後大概三至四週內獲安排與義務律師會面。但對一些有迫切性案 件,有可能獲安排於兩週內會見律師。請注意,此計劃只就你現有情況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不會提供跟進服務或代表你出庭。此計劃不適用於已獲批法律援助或已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當值律師計劃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法庭為合資格的被告人提供私人執業律師出庭辯護。有關當值律師計劃的詳情,可瀏覽以下網址:

當值律師計劃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程序諮詢計劃)為以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不同階段的民事程序提供免費法律意見:

  • 就土地審裁處、家事法庭、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民事法律事宜展開訴訟或是訴訟一方;
  • 沒有聘請律師或獲得法律援助;及
  • 符合入息資格限額。

你須親身前往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有的話)。有關詳情,可參閱計劃網頁或到計劃辦事處查詢。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

金鐘辦事處: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LG217室

灣仔辦事處: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正
 下午2時正至6時正
(每日兩輪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下午12時30分及下午5時30分。)

電話號碼:2259 5017

專業法律團體提供的法律諮詢及支援

你亦可向以下專業團體尋求法律諮詢及支援:

  • 香港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不會向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如你有意聘請律師,可瀏覽上載該會網站的法律界名錄及律師行指南,根據法律範疇搜尋本地律師或律師行。
     
    此外,由香港律師會管理的ChooseHKLawyer網站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資料,載列同意就一個或多個法律範疇提供不多於45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律師行。詳情可瀏覽以下連結:

    香港律師會
    ChooseHKLawyer
  • 香港大律師公會
    你應先諮詢律師意見才決定是否需要聘請大律師。大律師專責為當事人出庭辯護及進行訴訟。你亦可要求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草擬涉及訴訟的文件。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設立的免費法律服務計劃,為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亦不能負擔訴訟程序的人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並代表當事人出庭。詳情可瀏覽以下連結:
    香港大律師公會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歡迎輸入你的意見!(可選擇填寫)
請注意: 此表格並非用作處理查詢或投訴,如需協助,請致電(852)183 5500或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 聯絡24小時服務的支援中心。
多謝!你的意見只會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覆檢日期: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