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挑選具能源效益的器具及提升市民對節約能源的意識,政府現正透過《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 推行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而本文將為你介紹此計劃的內容、所涵蓋的產品種類,以及有關產品的表列型號紀錄册。
《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條例」)已於2008年5月9日刊登憲報。三類訂明產品 (即空調機、冷凍器具和緊湊型熒光燈)已納入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首階段內。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製造商或進口商供應的訂明產品必須屬已獲機電工程署按其姓名或名稱編配參考編號的表列型號,並附有符合指明規格的能源標籤。訂明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發商)供應的訂明產品必須屬已獲編配參考編號的表列型號,並附有能源標籤。
在該條例刊登憲報後有18個月的寬限期,讓業界為遵從上述有關規定作好所需的準備。在寬限期內該三類訂明產品或會有部分型號尚未貼上能源標籤,我們預期日後市面上會有更多貼有能源標籤的產品型號發售。於2009年11月9日起,這些產品必須先附上能源標籤,方可在港供應。
具能源效益的產品不但消耗較少能源,長遠來說更可幫助市民節省金錢,並且有助保護環境。能源標籤把同一類產品的能源效益分為五級,方便市民選擇具能源效益的產品。產品如獲得第一級能源標籤,代表該產品在市面上能源效益最高,如獲得第五級能源標籤,則代表該產品的能源效益最低。

關於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的詳情,可參閱以下刊物:
一般刊物:
實務守則:
為方便查證產品是否屬於已獲編配參考編號的產品型號,機電工程署備存以下表列型號紀錄册。表列型號紀錄册內詳載不同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和表現資料,包括參考編號、品牌、能源效益級別、每年耗電量等。
請參閱以下表格和指引向機電工程署呈交產品資料:
表格: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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