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已實施了多項國際環保公約,並已制定一連串針對環保的法規,以體現對環境保護的承擔。本文將介紹有關環保公約,並提供與各工商行業相關的環保法例指引及法例原文的資料。
現時,以下範疇的國際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本港制定的環保法例主要有以下七類: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管制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活動,例如:
《保護臭氧層條例》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
《水污染管制條例》管制範圍包括:
《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各類廢物造成的污染。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管制涉及海上傾卸挖出泥土或使用油污分散劑及類似物料的活動。
《噪音管制條例》對限制和消減特定的環境噪音來源訂立管制。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預防、減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項目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規管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政府透過向受管制活動發出許可證及牌照,來執行各環保法例。凡進行有關受管制的活動,必須領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違例者可被判罰款或入獄。
若你的行業或業務受環保法例管制,你可透過以下連結,參考各環保法例的指引及相關法規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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