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條例與附屬規例

香港已實施了多項國際環保公約,並已制定一連串針對環保的法規,以體現對環境保護的承擔。本文將介紹有關環保公約,並提供與各工商行業相關的環保法例指引及法例原文的資料。

國際公約

現時,以下範疇的國際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 環境保育
  • 全球氣候變化
  • 有害廢物
  • 海洋污染
  • 保護臭氧層
  •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環保法例及執法行動

本港制定的環保法例主要有以下七類: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管制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活動,例如:

  • 指明工序,包括鋁工程、水泥工程及陶瓷工程
  • 涉及安裝或更改燃燒燃料設備的活動
  • 涉及使用或處理石棉的活動
  • 建造工程
  • 露天焚燒

《保護臭氧層條例》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

《水污染管制條例》管制範圍包括:

  • 工業、公共機構或商業處所排放的污水。
  • 公共機構和商業處所於未鋪設污水渠地區排放的住宅污水。
  • 位於未鋪設污水渠地區的住宅污水處理廠及住宅處所。

《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各類廢物造成的污染。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管制涉及海上傾卸挖出泥土或使用油污分散劑及類似物料的活動。

《噪音管制條例》對限制和消減特定的環境噪音來源訂立管制。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預防、減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項目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規管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政府透過向受管制活動發出許可證及牌照,來執行各環保法例。凡進行有關受管制的活動,必須領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違例者可被判罰款或入獄。

供業界參考的指引及條例內容

若你的行業或業務受環保法例管制,你可透過以下連結,參考各環保法例的指引及相關法規的原文。

「香港政府一站通」歡迎你的建議 如你對這篇文章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意見,歡迎電郵至enquiry@1835500.gov.hk。你的建議將有助「香港政府一站通」為你提供更完善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