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許多工作機會,當中不少適合剛畢業人士申請。本文介紹現時公務員及非公務員職位空缺的資料,兩者的分別,以及申請手續。
政府職位可分為公務員及非公務員職位。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受聘為公務員。獲聘任非公務員職位的應徵者,則並非公務員,亦不會被調職、晉升或轉派任何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他們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亦有別於公務員。
一般來說,新入職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均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你可透過政府職位空缺查詢系統,在網上查閱政府職位空缺,該系統載有公務員及非公務員職位空缺的資料,而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則只列出非公務員職位的空缺。
政府職位空缺也載於個別政府部門的網頁。
此外,政府職位空缺亦可能會刊登於本地報章。
申請政府職位空缺時,一般須遞交 G.F. 340 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
申請人亦可在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下載申請表格,或於該網頁遞交公務員職位的網上申請。
政府在釐定公務員職位的入職學歷及專業資歷時,通常會以香港教育制度下或由本地院校所頒授的學歷╱資歷作為標準。然而,持有在香港以外所頒授的學歷/資歷的人士,亦可提交申請。如持有的非本地學歷╱資歷被評核為與入職要求相若時,他們的申請會同樣獲考慮。
應徵公務員及非公務員職位的人士,可能須參加筆試及/或其他考試,以便招聘職系/部門評核他們具備的技能和特質是否符合聘任的要求。招聘廣告一般會列明遴選過程是否包括考試。
應徵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須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份試卷取得「二級」或「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資格。
應徵非學位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須符合個別招聘職系/部門在招聘廣告中列明的語文能力要求。一般來說,應徵香港中學會考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必須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第二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資格。
所有申請2008年9月1日起公布的公務員職位空缺的應徴者,均須接受基本法知識測試,以評核應徵者對《基本法》的認識。應徴者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但會被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考生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基本法知識測試形式,將因應不同公務員職位的學歷要求而訂定,透過筆試或面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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