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發訊息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濫發訊息是指非應邀發出的訊息,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固網及流動電話錄音訊息,以及流動電話的簡短訊息(短訊)和多媒體訊息。政府正採取立法監管,減少香港的濫發訊息。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具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亦即由香港發出或發送到香港的訊息。條例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2007年6月1日生效,主要針對:

  • 使用不正當手法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量,例如使用軟件蒐集電郵地址,或向第三方提供電郵地址清單,用於寄出商業電子訊息,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 與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或其他非法行為,例如入侵電腦以發送推廣訊息。此類行為將交由警方處理,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罰款額則由法庭裁定。

條例第二階段已於2007年12月22日生效,制定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其中包括:

  • 發送預錄電話訊息或傳真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需提供準確的發訊人資料
  •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需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方法
  • 在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再向該收訊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 如電話或傳真號碼已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十個工作天或以上,除非得到有關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發送人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這些電話或傳真號碼
  • 電郵發送人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

為了預留空間給正當的電話推銷活動,條例並不限制人對人的互動通訊。但當局會繼續監察和在適當時候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