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工作人士的稅務責任

作為來港工作的人士,你須要繳交薪俸稅。本文介紹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收入,以及離港前的稅務安排。

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收入

如你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你必須於註明的限期內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

然而,並非所有收入須要課稅。屬應申報的收入包括下列項目:

  • 薪金、工資、費用及董事酬金
  • 佣金、花紅、假期工資及酬金
  • 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
  •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 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 獲僱主或相聯法團提供居所的「租值」
  • 獲股份認購權利益及股份獎賞
  • 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
  • 離職時收取的款項及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
  • 退休金

不須申報的收入包括:

  • 代通知金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陪審員津貼

離港前的稅務安排

《稅務條例》規定任何須繳納稅款的人士,如打算離開香港,須在不遲於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通知稅務局,以便稅務局決定他是否須要在離港前完成有關的清稅手續。

任何個別人士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會遭受懲處。

不過,《稅務條例》亦訂明,在受僱工作期間須經常到外地的僱員,無須就離港事宜通知稅務局。他們可每年如常提交報稅表和繳納稅款。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