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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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公司可被清盤

「有限公司」可被清盤。有限公司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

清盤程序概覽

清盤方式

一間公司可申請自動清盤,或被法院強制清盤。

  • 自動清盤,包括:
    1. 公司成員(股東)自動清盤;以及
    2. 債權人自動清盤。
  •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下稱:法院)強制清盤。

 

強制公司清盤呈請

法院可基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的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

  •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或
  •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如僱員),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公司強制清盤案簡介

強制清盤公司董事的職責

當法院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該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並要履行某些職責。董事如沒有履行其職責,例如沒有備存及保留帳簿和記錄,沒有擬備及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等,則可能遭受檢控及被取消其董事資格一段時間。

法院頒令公司清盤: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

更多資訊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公司清盤的資訊。

公司清盤的常見問題法院頒令公司清盤:作為債權人的權利

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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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