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註冊及僱主的責任

本文介紹關於公司撤銷註冊的資訊及服務,以及結束公司後僱主的責任,例如處理薪金及強積金供款等。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

撤銷註冊是一項簡易的法律程序,把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解散。相對以清盤程序解散一間公司,撤銷註冊是一個方便和廉宜的方法。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註冊(PDF檔案)撤銷註冊的申請程序撤銷註冊的常見問題

稅務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公司註冊時,必須附有稅務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下列網頁詳列申請程序及有表格以供下載。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任何人若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在結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不依時遞交通知書,可被判罰款 $5,000及監禁一年。

取消商業登記的詳情及表格下載

支付欠薪及解僱補償

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予僱員的項目及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薪金及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0, 000及監禁3年。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勞工法例的疑問解答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適用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在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你可向計劃強積金受託人申請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及自願性供款部分,如有的話)提取有關款項,以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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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