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及不足代价

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 刑事法律程序;
  •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 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不足代价

根据《印花税条例》(「该条例」)第27(4)条,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任何物业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内所列明的代价不足,该转易契或转让书会被当作为一份转让双方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的转易契或转让书,其应缴的印花税须按有关物业或证券的价值计算。该条例第29F条亦有就物业买卖协议作出类似规定。

就物业转易契或买卖协议而言,印花税署一般会先按提交的文书内所列明的代价款额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署及后会按情况,要求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该列明代价是否足够提供专业意見。如该列明代价少于估价署评定的物业价值,纳税人须按该评定价值补缴印花税。

印花税署提醒纳税人须详尽而真确地在文书内列出任何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所有事实及情况,包括有关交易代价的详情。纳税人不可在呈报的文书内刻意填报较实际交易金额为少的交易代价,以逃避缴纳应缴付的印花税。印花税署有恒常机制复核可疑的交易及文书,任何人如意图诈骗政府而签立任何未将所有对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有影响的事实及情况详尽而真确地列出的文书,或从事或涉及任何欺诈行为、诡计或手段,均属刑事罪行,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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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