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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盖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 刑事法律程序;
  •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发出命令予以收取,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 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 缴付根据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

不足代价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7(4)条的规定,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不动产转易契或香港股票转让书的代价不足时,则虽然该买卖是基于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图来订立,仍会被当作是转让双方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即一项馈赠)。因此,该转易契或转让书的印花税会当作该物业或证券的价值来计算,而印花税署得按情况征收进一步的印花税。第29F条亦有就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作出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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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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