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缴交住宅物业交易印花税

加盖印花的期限

各类文件的加盖印花的期限均有所不同,现详列如下:

文件性质

加盖印花期限

售卖转易契
(包括送赠契)

签立后的30天内

不动产买卖协议

签立后的30天内(如果同一交易签立了两份买卖协议,而第一份协议在14天内被第二份协议取代,以第二份协议的日期为准。否则,以第一份协议的日期为准。)

租约

签立后的30天内

成交单据 – 
关于证券经销业务

售卖或购买后的2天内

买卖香港证券成交单据
(并非证券经销业务)

如售卖或购买是在香港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的2天内

如售卖或购买是在其他地方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的30天内

香港证券转让文书(不包括馈赠)

如在香港签立,则在签立之前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的30天内

馈赠香港证券

如在香港签立,则在签立后的7天内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在签立后的30天内

受恶劣天气影响的加盖印花期限逾期加盖印花及未有为文件加盖印花的相关资料

延期缴交住宅物业交易印花税

除非在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有其他规定,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一般须在签立同一单交易的首张协议(例如临时买卖协议)后30天内加盖印花。不过,任何人士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交印花税,直至按合约签立楼契或至物业转售(视何情况而定)的日期为止。申请可以电子或纸张方式提交,延期最长可至首份合约签立日期后3年。申请延期缴税必须在协议加盖印花限期前提出。申请及加盖印花程序,请参阅《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买卖合约及楼契加盖印花程序(IRSD120)。

由2010年4月1 日起,楼价超逾二千万的住宅物业,不可申请延期缴交买卖协议的印花税。

由2011年6月30日起,所有在该日期或之后签署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将不获延迟缴交印花税。

买卖合约及楼契加盖印花程序(IRSD120)

如协议的印花税获准延期缴交,纳税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须确保在经延期后的到期缴款日前,悉数缴交印花税。如交易告吹,请填妥表格U3/SOA/F04,申请豁免印花税。

下载申请豁免印花税表格(U3/SOA/F04)

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所载的楼价,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补充协议调整,印花税署在计算印花税时,会考虑所有在加盖印花时存在的事实。详情请参阅《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住宅楼宇应缴印花税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U3/SOA/PN03)。

《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住宅楼宇应缴印花税买卖协议完成交易前调整楼价」(U3/SOA/PN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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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