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加盖印花及未有为文件加盖印花

逾期加盖印花的罚款

如一项须课印花税的文书没有在指定加盖印花的期限前或之内加盖印花,印花税署署长可在收到印花税款及罚款后为该文书加盖印花。征收的罚款表列如下:

逾期时间

罚款款额

不迟逾1个月

印花税款额的2倍

迟逾1个月但不迟逾2个月

印花税款额的4倍

在其他情形下

印花税款额的10倍

申请减免罚款

印花税署署长可视乎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罚款。若属主动披露个案及并非蓄意延误,印花税署署长通常会按以下公式计算减免后的罚款,但罚款额最少为$500:

减免后的罚款=14% × 应缴印花税 × 逾期日数 / 365日

罚款的减免可视乎个案的特殊情况而向上或向下调整。举例来说,若属印花税署进行审查时发现的逾期加盖印花税个案(即并非主动披露个案),上述公式并不适用。此外,如被发现再次或重复多次逾期加盖印花,罚款会加重。

如要申请减免罚款,应以书面提出,解释逾期原因,并按需要随附证据。

你可使用下列表格申请减免罚款。

https://www.ird.gov.hk/chs/pdf/irsd1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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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