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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从应课税入息中扣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部分供款。本文介绍此两种供款的可扣除金额,以及雇员和自雇人士在不同情况下可申请的扣除金金额。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简称「强积金计划」)

根据《税务条例》,你可扣除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如你是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时可扣除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如你是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可扣除强制性的自我供款。非强制性的额外供款,属自愿性供款,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或利润时不能扣除。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

2006/07 至 2011/12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 及其后 *15,000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雇员

以下例子解释雇员在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情况:

例子一:单一入息来源──一般情况

一名雇员如无其他兼职,一般情况如下:

每月入息

强制性供款

〔一年计〕

自愿性供款

〔一年计〕

可扣除金额

$10,000

$6,000

-

$6,000

$10,000

$6,000

$3,000

$6,000

$20,000

$12,000

-

$12,000

$30,000

$14,500

-

$14,500*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例子二:无固定薪酬

一名无固定收入的雇员在2011/12课税年度的收入合共$500,000,但其中有3个月的入息少于$5,000,该3个月不用供款,其余月份每月的法定供款额为$1,000。在报税时他可申索扣除强制性供款$9,000。

例子三:兩份薪俸及两笔供款

一名雇员任职两间公司,每月收取甲公司薪金$30,000,乙公司薪金$20,000。按《强积金条例》,他须分别参加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强积金计划,并每月各供款$1,000。虽然在2011/12课税年度内他的强制性供款达$24,000,但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只可扣除$12,000。

例子四:两份薪俸,兼职薪俸少不需供款

一名雇员于2011/12课税年度期间的正职年薪是$180,000,强制性供款额为$9,000,另外加上自愿性供款$6,000,全年合共供款$15,000。同年他在另一公司兼职收取薪金每月$3,500,年薪合共$42,000,按《强积金条例》,他不用为此兼职收入供款。于计算薪俸税时,他的应课税入息为$222,000,可扣除的强制性供款为$9,000。

例子五:董事薪酬

一名执行董事,如果按其雇佣合约收取薪酬,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他可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扣除有关计划的强制性供款,最高限额为$12,000*。但假若他是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只收取董事袍金,按《强积金条例》他不用参加强积金计划。如果他自愿参与,他所供的数额全属自愿性供款,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时不获扣除。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自雇人士

以下例子解释自雇人士在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方法:

例子六:经营单一业务的自雇人士

一名独资经营业务的人士(东主)在某一课税年度的利润为$1,000,000,于2012/13课税年度期间,他的强制性供款额为$14,500。在计算应课利得税利润时,他可以扣除$14,500*的强制性供款。

如你是自雇人士,你可以向公积金受托人声明你的收入,以计算供款额,无须向税务局索取评税通知书用以证明。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例子七:经营多项业务的自雇人士

一名人士拥有三项独资经营业务,另外也是三项合伙业务的股东。在2012/13课税年度期间,他所有业务盈亏合算的总利润是$300,000。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他在2012/13课税年度期间的强制性供款额为$14,500。在计算利得税应课税利润时,可以扣除$14,500*。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例子八:配偶受聘为雇员

一名东主在2011/12课税年度的强制性供款为$12,000。他的配偶协助经营公司业务并参加强积金计划。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她的供款为$10,000。由于《税务条例》不容许扣除自雇人士配偶向强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因此在计算应课利得税利润时,这名东主只可获扣除他自己的强制性供款$12,000。

例子九:受雇兼自雇人士

一名有薪俸收入而又经营业务(独资或合伙)的人士,在2011/12课税年度他分别以雇员及自雇人士身分参加强积金计划,强制性供款总数逾$12,000。他在薪俸税和利得税项下一共只可申请扣除$12,000。请参看下表,以了解有关情况:-

 

入息

强制性供款

可扣除金额

薪酬

利润

$120,000

$100,000

$6,000

$5,000

$6,000

$5,000

薪酬

利润

$500,000

$400,000

$12,000

$12,000

$12,000

-

薪酬

利润

$120,000

$500,000

$6,000

$12,000

$6,000

$6,000

受雇薪酬

(于4月30日离职)

所占利润

(合伙业务)

$10,000

 

 

$300,000

$500

 

 

$12,000

$500

 

 

$11,500

认可职业退休计划

若你选择不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而参加已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豁免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你的供款亦可扣除。扣除的款额有以下的两项限制:

  • 你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额,但不得超过按《强积金条例》规定计算出来的强制性供款额;以及
  • 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

2006/07 至 2011/12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 及其后*15,000

*财政司司长建议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额,由12,000元修订为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后课税年度的15,000元。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例子十:单一收入人士

一名雇员于2011/12课税年度期间收取年薪$180,000,他继续参加获豁免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按不同的供款情况可扣除金额如下:

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

按强积金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供款额

可扣除的供款额

$18,000

$9,000

$9,000

$5,400

$9,000

$5,400

 

例子十一:雇员同时参加强积金计划及认可职业退休计划

一名雇员的年薪是$120,000。他的雇主除了成立强积金计划外,还保留获豁免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作为额外保障。他在某一课税年度同时参加该两个计划共供款$11,000,包括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6,000,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自愿性供款$5,000。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他只可获扣除$6,000的强制性供款。

如何作出申索

你应该在报税表– 个人(BIR60)的第4.3部就有关课税年度申索扣减。如果你未在报税表申索扣减,你可以在IR831表格作出申索。假如你想在网上提交表格,可透过以下连结取得有关程式及在网上提交电子表格的更多资料。

证明文件

你提交报税表时,无须提交证明文件,但仍须保留所有由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受托人所发出的有关供款及累算利益的证明文件,包括每年度的总结算表及在转移计划时所收到的转移结算书,以便需要时提交税务局覆核。

更多资料

如需更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扣税的资料,请联络税务局(查询热线:187 8022)。此外,你亦可以透过以下连结,浏览相关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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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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